續:用「說人話」的方式詳解企業報表合併範圍判斷方法

第二部分:判斷是否存在控制關係的會計準則釋義

(合併報表範圍確定原則詳解)

引---前面第一部分對要訣做了總結。這裡先展開對投資狀態的理解,即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控制關係,是否屬於合併範圍?如需回顧相關要訣,請關注本人頭條號。

一、總論

現行會計準則運用了太多的概念來解釋控制關係及合併報表範圍的確定。具體有控制、權力、可變回報等概念。

這些概念太複雜,其實按相關案例看(其實準則也隱含此意),判斷是否控制的核心體系就是一個概念,一套方法。方法中的難點就是是否有確鑿證據判斷無法主導的依據及邏輯層級。

續:用“說人話”的方式詳解企業報表合併範圍判斷方法

二、一個概念

一個概念指:所謂控制,就是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

準則第七條指出,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這個定義最大的問題就是理解起來非常難。其關鍵在於準則並沒有指出權力的本意。其實權力是社會學、哲學領域的重要概念,按韋伯等大拿的解釋,權力就是以威脅或壓制為手段,讓人服從於自身意志。顯然權力是充滿鬥爭的,且最終是排他的,因而是主導的。

理解此點,就可以理解準則第十一、十條。

第十一條指出,是否擁有權力,僅僅考慮實質性的權利。所謂實質性權利,準則指出“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對於不說人話的會計準則,我也很抓狂。這裡就來破解下。各位看官首先要理解,這裡已經將權力改為權利。權利是一個法律關係,也就是排除了非法律關係的其他威脅和壓迫手段。例如通過打砸搶擁有權力,但其並非權利,更談不上實質性權利。其他就好理解了,“有能力”無非就是說持有人不是弱智之類的人,“可執行”無非就是說沒有障礙,可以落地。“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其本身就是權利,而實務中,涉及投資的權利主要就是決策,因此也不用特別在意。在對實質性權利有了理解後,就可以進一步理解會計準則指出的“是否擁有權力,僅僅考慮實質性的權利”,所以前面提出的例子,通過打砸搶擁有權力,可以實現脅迫和壓制,但其並非實質性權利,故由於準則對權力定義的排他性,通過打砸搶擁有權力,不被會計準則認為是控制。而只有通過實質性權利來實現權力,即實現脅迫和壓制,才能被會計準則視為控制。

理解了第十一條,就能理解第十條【準則確實怎麼可以這麼前後顛倒】,其指出多方有現實權利時,能夠主導的一方擁有權力,故是排他的,主導的。這一條的意思只是對於多方擁有權力時,該如何取捨進行規範。

故綜合準則第七、十、十一條的意思,其實是說:誰擁有權力,就是看其通過以實質性權利為威脅或壓制手段而形成的權力,可否讓其它投資人和企業服從,即使其它投資方也有一定的威脅、壓制手段,但仍然會被其壓制,這樣就是擁有權力。

如果權力能夠享有和影響可變回報,那麼就是控制。顯然,如果合同讓有權力一方享有固定回報,則權力不會參與投資方活動,故並非控制。故控制就是兩個條件:擁有權力、享有可變回報,而此時投資方必要要主導投資方相關活動,故可以將“主導投資方相關活動”作為控制的核心概念(第十三條等後面多個地方也是這樣講的)。【當然,主導相關活動並不一定是控制的結果,故不嚴謹,如政府接管或成立清算組等,但比較直觀,因為講權力過於複雜】

三、一個方法

一個方法指:三層遞進判斷法,每層如果有確定結論,則判斷結束,否則進入下一層。第一層判斷可以得出兩個結論,得不出進第二層;第二層判斷只可能得出一個結論,得不出進最後一層;最後一層為兜底層,不是控制,就判斷為重大影響。這套方法對於一般情況都適用。但對於有限合夥、投資性主體等等,還是要依據核心定義及具體準則來判斷(這裡不再展開)

具體而言:

1.第一層

分析投資方是否持有或通過與其他表決權人的協議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注意,這裡的表決權是指股東(大)會。如有半數以上表決權,還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方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若沒有確鑿證據,則判斷為控制,如有,則判斷為重大影響。如沒有半數以上表決權,則繼續下一層判斷。

準則指出,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投資方不能主導被投資方活動,那麼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就是控制。這個邏輯很複雜,即可以理解為將有否確鑿證據前置於前三層,也可以理解為如有半數以上表決權,還要看有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本人認為,通覽準則,“除非”兩字,僅對這一條有效,且一旦有後面兩層的情況出現,不可能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主導投資方活動,故不能主導被投資方活動的確鑿證據僅對本條有效。故有上一段的判斷步驟(也即本段指出的對準則的第二種理解)。

但對於什麼是確鑿證據,準則沒有提出。東奧綜合專題五p466頁的題目中提到:外資按照當地法律,擁有主導權!即:其它投資方有主導權,則可作為自身無主導權的確鑿證據。但也可以看出,如果其它投資方有下面兩層的情況,則可能就可被認為是投資方無法主導的確鑿證據。當然,後面兩層是以表決權未過半為前提的。但具體條件似乎又可用於判斷是否可起主導作用。

綜上,可認為是否有確鑿證據判斷無法主導,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下面兩層涉及情況,但邏輯上獨立於下面兩層(下面兩層已經包含了是否有確鑿證據的判斷【但要求應更為嚴格】,故無需在後面兩層再設置此邏輯環節,而第一層沒有,故要設置)

2.第二層

判斷如下四個情況是否存在,本人理解,只要有一個存在,則為控制,否則繼續。

1)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它投資方持有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它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2)投資方和其它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3)其它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4)被投資方以往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它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一條在例題裡面較多,在實務中也很重要!

3.第三層【兜底層】

判斷如下四個情況是否存在,本人理解,只要有一個存在,則為控制,否則就是重大影響[金融工具除外]。

1)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2)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者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3)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它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4)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自己認為,這一層判斷要與準則第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實權力時,能夠主導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一方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例如,兩方都可以任命關鍵管理人員,則顯然任命總經理一方比任命董秘一方權力大,故其為控制方。

書上P464例26-16與26-17的對比分析很有意義!讀者可自行閱讀。

最後,將三層遞進判斷法整理如下。續:用“說人話”的方式詳解企業報表合併範圍判斷方法

後續還將陸續展開本主題剩餘內容,最後會上傳我的博客和豆丁文庫。如果你感興趣,就點“關注”,這樣就不會漏掉頭條的推送,而且還有專門的界面可以看到所有內容,甚至可能有更多互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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