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是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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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流行這麼一句話:戀愛需謹慎,同居事情多。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當今社會,未婚同居現象比比皆是。男女生活在一起就要花錢,如果一旦婚姻不確定,就有可能會存在著經濟方面的爭議。比如向別人借錢之後,該以怎樣的方式償還,得由誰來償還這些問題,都會出現分歧。

二、說個案例:

2016年2月,胡國君與方雪開始同居生涯。2017年3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兩人同居期間,胡國君先後向吳大慶借款共5萬元,2017年7月借款到期。吳大慶多次催要,胡國君一直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所以,吳大慶將胡國君、方雪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方雪到底有沒有一起償還這起債務糾紛的責任呢?

對於該案,首先要對同居合法婚姻作一區分。所謂同居一般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年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放結婚證的,即為合法夫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那麼在本案中。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中的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本案要認定胡國君在吳大慶處所借的款項是否屬於胡國君、方雪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用於胡國軍、方雪共同的生活、生產。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該舉證責任在於吳大慶,在吳大慶沒有該方面證據的情況下。胡國軍的該筆借款,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994年之後形成的同居關係,已經不被法律承認為事實婚姻了,因此只屬於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算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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