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政解——防止文物流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有法可依」

藝術品政解——《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防止文物流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有法可依”

藝術品政解——防止文物流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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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範圍和內容、鑑定評估程序等諸多方面進行全面系統規定,構建了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基礎管理制度。該《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從上到下統一規範涉案文物的鑑定評估,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防止文物流失等工作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該《辦法》以國家文物局管宏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管日常、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對其開展的鑑定評估活動獨立負責的原則,設立了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三級管理制度。

解析一: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涵蓋內容?

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中所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是指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為配合辦案機關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依委託向辦案機關提供文物鑑定評估意見的專業諮詢活動。辦法以問題為導向,重點是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程序和保證涉案文物鑑定評估質量。

根據《辦法》規定,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範圍涵蓋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類別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書畫、雜項等五個類別;不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類別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個類別。

可移動文物的鑑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身份”鑑定、價值鑑定和損毀程度評估。其中,“身份”鑑定主要是確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時代;價值鑑定主要是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鑑定,並參照館藏文物定級標準確定文物級別;在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自身具備專業條件和辦案機關提出要求的前提下,還可以對文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涉案文物如遭受損毀,要評估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及其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

解析二:涉案文物鑑定評估資質是如何規定的?

據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強調機構的綜合實力,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必要的硬件條件外,還必須是能夠從事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類別文物的鑑定評估業務,且具備較強鑑定評估人員力量和鑑定評估組織工作經驗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比如,2016年,國家文物局在全國範圍內遴選指定了兩批共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這些機構迄今共對全國1300餘起刑事案件涉案文物進行了鑑定,為維護文物安全、打擊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對於將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劃定為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辦法》解釋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服務於司法工作,在性質上屬於文物專門性問題檢驗,由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活動社會化程度不高,目前仍由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依職能開展。

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人員的條件要求,《辦法》也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範。“取得文物博物及相關係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有至少持續五年文物鑑定實踐經歷的人員”“文物進出境審核責任鑑定人員”“國家或者省級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三項條件必須符合其中一項以上,並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其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鑑定評估要求。

解析三:如何將從上到下統一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

國家文物局特聘專家付清遠認為,該《辦法》是涉案文物領域重要文件,將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防止文物流失等工作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付清遠介紹,我國設立了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這是國家層面文物鑑定組織,但對地方涉案文物,往往鞭長莫及,需要地方文物機構參與涉案文物的鑑定評估。2006年以來,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在涉案文物鑑定評估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由於民間文物鑑定評估機構水平不一,我們很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主要依靠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來做。”付清遠說,該《辦法》構建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基礎管理制度,將從上到下把全國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統一規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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