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重新修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都有哪些變化?

蘭州發佈

來自蘭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的消息

6月28日,蘭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蘭州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而修訂的原因,就是該條例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

《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2012年5月1日施行以來,為我市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對於保障燃氣供應、預防燃氣安全事故、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各項改革不斷深化,《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符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簡政放權的精神,一些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在應對一些燃氣突發事件時,存在層級管理職責不清、資源配置不清晰等問題。因此,此次《條例》修正的重點,一是進一步適應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下放部分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權限。二是強化燃氣安全方面的管理,進一步理順監管機制,落實監管責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據悉,此次《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共涉及四個方面:


依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釐清燃氣管理權限,將燃氣工作監督管理權和燃氣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權限下放至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經營許可證發放權下放至縣(區)燃氣管理部門;


刪除不符合“先照後證”要求的行政許可規定和相應處罰;


增加預約施工制度,確保在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區域內進行的施工活動得以在事前進行預約,同時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保護方案規定了爭議解決方式,明確了管道燃氣經營者的管護義務;

對部分字句進行了修改。


此外,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作委員會在關於《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審查論證報告中指出,《條例》對農村燃氣管理的規定存在缺失,建議參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作為修正後的第五十五條,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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