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一對夫妻未結婚卻「鬧離婚」,爲彩禮對薄公堂……

都說相知容易相戀難, 相戀容易相守難。經歷柴米油鹽的平淡,才有相扶到老的決心。而當愛情在平淡的相守中一點點的,被柴米油鹽的瑣碎消逝殆盡後 ———他們選擇了分離。

上杭一对夫妻未结婚却“闹离婚”,为彩礼对薄公堂……

已經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子,並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但尚未登記結婚即鬧糾紛,男方家一紙訴狀將女方父母告上法庭,訴請返還彩禮。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案,判決女方父母返還部分彩禮80000元。

案例

story

2016年5月,劉某鵬與劉某豔通過自由戀愛後談婚,並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1月,雙方訂立婚約,按照當地習俗約定一次性支付彩禮125000元,並擇期舉行了婚禮。男方家支付125000元彩禮後,女方父母按習俗返還現金10000元併購買部分嫁妝。2017年5月,劉某豔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後,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分開生活,結婚登記不了了之。劉某鵬父親將女方父母告上法庭,訴請返還彩禮100000元。

上杭一对夫妻未结婚却“闹离婚”,为彩礼对薄公堂……

對簿公堂

Body of Evidence

法院審理後認為,聘金125000元屬彩禮性質,劉某鵬與劉某豔雖舉行了婚禮,但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無結婚登記意願,男方訴請返還彩禮於法有據。但劉某鵬與劉某豔在按習俗舉行婚禮後同居生活了一定時間並生育子女,在彩禮返還數額上應充分考慮當地習俗、締結婚約雙方同居生活、生育子女情況等,法院酌定返還部分彩禮80000元。

法官說法: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據此收取的財物應當返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該規定並不等同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就要一律全額返還。在返還數額上,還需要結合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上杭一对夫妻未结婚却“闹离婚”,为彩礼对薄公堂……
上杭一对夫妻未结婚却“闹离婚”,为彩礼对薄公堂……

戀愛是兩個人的事,而婚姻是兩家人的事,一段感情能從戀愛走到婚姻,一定是經歷了很多的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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