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以「違建」爲由壓低補償款?教你如何應對!

違法建築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違建”,違法建築一般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子明明住的好好的,終於等來拆遷,突然之間拆遷方卻說我們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沒有補償,甚至會收到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違法建築的認定有著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尤其是在郊區,對於違建的認定卻很少依據法律程序。那麼,我們房屋真的涉及違建嗎?

拆遷方以“違建”為由壓低補償款?教你如何應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如果建築物手續問題的形成有其特殊的社會和歷史原因,不用當以違法建築來對待。在很多年前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執法還不是特別的規範,更何況很多情況已經是手續相對比較齊全的案例,即使存在瑕疵也是因為行政機關執法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的。而事實上在國內很多偏遠地帶特別是郊區房屋土地使用手續不全是非常之多,可能很大一部分群眾的房屋使用土地沒有任何手續,這屬於歷史和社會原因造成的,並不難一概而論。

拆遷方以“違建”為由壓低補償款?教你如何應對!

同時《城鄉規劃法》中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違章建築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須有權的行政部門經法定的程序認定後才能確認為違章,拆遷和拆除違章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遷方是沒有權利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建”。

拆遷方以“違建”為由壓低補償款?教你如何應對!

在我們實踐中,沒有齊全證件的房屋有很多,但是否屬於實質上的違建,還需要進一步去考量。在徵地拆遷活動中,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來積極爭取我們的合法權益,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也要及時主動來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爭取一個談判空間,增加我們談判的籌碼,也希望即將面臨拆遷的被拆遷人都能得到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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