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區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五、六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五、六

案例五

李某婷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婷,女,1997年出生。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婷與被告人陳某亮共謀製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由李某婷提供資金,陳某亮負責在福清市尋找場地、招募製毒人員、購買原材料和設備。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婷通過轉賬或現金存款的方式將製毒資金人民幣約34萬元匯至被告人陳某亮提供的建設銀行賬戶。收款後,被告人陳某亮糾集了被告人施某光等人共同製造毒品。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五、六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五、六

裁判結果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婷等人共同製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2963.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191.1克,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婷、陳某亮犯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被告人上訴後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意義

19歲的年齡本是人生中最美好和最無憂無慮的時光,但19歲的被告人李某婷,卻因貪圖製造毒品帶來的暴利,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身陷囹圄而悔恨終身。毒品乃禍害之根,罪惡之源,切莫貪圖暴利而深陷泥潭不可自拔,讓青春在罌粟花中凋零。

案例六

馬某運輸毒品、地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間,被告人馬某欲購買價值人民幣13萬元的毒品海洛因用於販賣牟利,並將毒資人民幣10萬元匯入馬某的銀行賬號中。同月30日,被告人馬某攜帶357.46克海洛因從四川省成都市坐動車來到福州市,在被告人地某租住處將毒品交給地某。被告人地某將上述海洛因分裝後分別藏匿於不同地方。被告人馬某從被告人地某處獲得好處費人民幣17000元。之後,被告人馬某、地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五、六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為他人運輸毒品,其到案後拒不承認其主觀上明知運輸的物品是毒品。鑑於馬某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結合馬某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情況分析判斷,可以認定馬某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報酬為他人運輸毒品,主觀上可推定其明知是毒品。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運輸毒品海洛因357.46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地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為販賣毒品而購入毒品海洛因357.4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決:一、被告人馬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人民幣。二、被告人地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人民幣。

警示意義

福州發生的毒品案件,毒品來源地多是四川、廣東等省。毒品犯罪,成本低,收益高,毒品犯罪分子願意鋌而走險,從毒源地購入毒品,銷往福州,福州的毒品犯罪因此日益猖獗、氾濫。外來人口,特別是西部少數民族人員,為擺脫貧窮,賺取高額利潤,不惜以身試法,參與福州的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馬某和地某就是來自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的少數民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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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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