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規與政策資訊|第二十一周

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二十一周

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二十一周

深交所召開股票強制終止上市審核的首次聽證會

5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召開了針對股票強制終止上市審核的首次聽證會,就擬作出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現場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聽證會後,上市委員會繼續召開工作會議,結合聽證情況形成審核意見,深交所將據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此次聽證會通過向當事人現場釋明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儘可能為上市委員會委員呈現更詳盡、準確的審核依據,提升重大監管決定作出的科學性和規範化水平。

外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將在全國推行

5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了外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吹風會。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在會上介紹,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6月30日開始,將在全國推行外資企業的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套表格、一口辦理”,推動吸引外資的便利化。王受文介紹,“一口辦理”的做法具體來說就是“一個打通,兩個單一”。“一個打通”指地方商務部門和工商與市場監管部門兩個部門的信息系統要打通,實現兩個部門的數據共享。“兩個單一”指外資企業通過登陸各地工商與市場監管部門網站的“單一窗口”,填寫“單一表格”,就可以同時辦理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的手續。整個界面“無紙化”、“零見面”、“零收費”,不用跑兩個部門,不用重複填寫信息。

欣泰電氣實控人訴中國證監會案一審宣判

上海證券報5月22日消息,欺詐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原董事長、實控人溫德乙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於5月21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於溫德乙提出的撤銷處罰和禁入決定的請求,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由於原告指使欣泰電氣實施的相關違法行為均是涉及整個公司的重大活動而非限於特定個人的職務範疇,因此在本案中追究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責任,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關於原告主張的“一事不二罰”原則,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所實施的行為,獨立於公司集合意志,其應當為實施的數個行為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為,首先,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行為自然可分,實質上是數個行為。原告對於公司欺詐發行以及違法披露信息的指使行為,明顯超出了公司董事長的職權範疇,並非董事長所能實施;而原告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報告並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等行為,又明顯非屬實際控制人所能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實質上具有可分性,原告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並不存在身份上的重合關係,因此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和作為董事長所實施的職務行為,應為實質的數個違法行為。其次,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欺詐發行和違法披露信息所實施的指使行為,不能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蓋。至於原告實施指使行為時是否存在個人的概括意志,並非法定的處斷依據,不影響對其行為單一性的認定。故被訴處罰決定並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被訴禁入決定方面,法院認為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准並上市。原告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

銀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月1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分為12章共58條,對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要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平臺管理、服務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並同時發佈了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示範條款。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並且產品管理應採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並明確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採取審批制,保險公司應依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示範條款開發產品並報監管部門審批,獲得批准的產品才能上市銷售。

證監會發布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

5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第9號公告,公佈《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根據細則,對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責任主體和逾期不履行職權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適用該規定。如承諾方為自然人的,限制承諾方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承諾方為單位的,限制其法人、主要負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佈

5月1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財政部部長劉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餘共同簽署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6號,正式公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並同時廢止2007年印發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提出了嚴格分級監管,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理設置了管理權限,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的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對公開徵集轉讓徵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國務院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

5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決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瀋陽市、大連市、南京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貴陽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通知提出,2018年,試點地區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審批時間壓減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國範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將審批時間壓減至120個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國辦發文要求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至8.5個工作日

5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意見》(國辦發〔2018〕32號),提出將進一步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必須辦理的環節,壓縮辦理時間。意見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要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天減至8.5天(指工作日)以內,其他地方也要積極壓減企業開辦時間,2019年上半年在全國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還明確了相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包括將申請人依次向各部門提交材料的傳統辦事流程,改造為一次提交、同步辦理、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的“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流程;擴大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範圍,廣泛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應用,精簡文書表格材料,將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將公章刻製備案納入“多證合一”;將新辦企業首次辦理申領發票的時間壓縮至2個工作日內;完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提高參保登記服務效率。

發改委、財政部發文要求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

5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706號),提出,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建立健全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利用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收益;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規範信息披露等。

上交所重點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

根據上交所消息,針對近段時間,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用風險有所加劇,或明或暗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不當行為時有發生,上交所提前研判、多措並舉,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特別是對控制股東不當行為較為集中的高比例股份質押、高溢價資產交易、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等行為,持續開展專項整治,以規範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築牢公司治理防火牆,切實維護好證券市場秩序和中小投資者利益。

境內首家“併購爭議解決中心”在深圳揭牌

上海證券報5月17日消息,日前,境內資本市場首家專注於併購糾紛解決及研究的專業平臺——“併購爭議解決中心”在深圳揭牌,該中心由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證監局作為業務指導單位的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合作成立。據悉,揭牌儀式由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劉曉春主持,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長沈四寶、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理事長袁曉德共同揭牌,併為“併購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委員會首批專家頒發聘書。首批10名專家均是來自於業界、學界享有卓著聲譽的專業人士,主要包括高校學者及一線券商、律所和諮詢公司等中介機構的資深從業人員。

最高檢公佈國家賠償新標準

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此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並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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