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同学绊倒后死亡,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校方赔偿40万,你怎么看?

金旭涛

澄清三个问题:

一、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暂时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警方立案,应该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根据整个事实经过,显然马某是在和同学打闹过程中,产生头痛现象的,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排除故意伤害罪;结合鉴定结论,马某死亡的主因是“马某符合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即马某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发生,也超出了正常人应该负责的注意义务,不属于疏忽大意可以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范围。

因此警方暂时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学校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学校校长借钱赔给马某家长40万元的基础应该是学校存在责任,那么学校真的有责任吗?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条款可以看出来,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存在过错”,马某在课间玩耍不属于禁止性活动,马某课上头痛,老师及时通知家长和120到现场,从整个事件描述来看,学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责任,即使是给予家属钱款,也属于“补偿性质”。

三、谁抹杀了孩子的未来?

对于马某的死亡,身为母亲的我,也很难受,我愿意每一位孩子都能够健康成长,但是,身为母亲的我又不得担心孩子们是否能够健康成长?

前几天和朋友在一起探讨小学生的生活,朋友说现在的孩子下课老师都不敢让乱动,上厕所也得举手一个个去,怕发生纠纷,哪位家长都是神仙,学校真的惹不起呢?


回想小时候,我课间玩耍踢坏过同学鼻子,告诉父亲后,父亲拿着一袋鸡蛋领着我去同学家,同学妈妈笑呵呵的说“俩孩子在一起玩,磕了碰了不正常”,正因为如此我们这一代人有童年,我们在与人相处的过程中懂得容忍,包容,知道什么正确,什么错误。

现在每个家庭的孩子都少,即使二胎放开,数量也不多,在家里很难习得和同龄人相处的方式,在学校也被严加看管,不与人接触,孩子的未来怎么样?

难道不值得我们每一位家长深深的思考吗?


幸福妈妈的秘密

不能无原则地让学校承担责任

从目前的信息分析,警方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一起打闹的同学并无过错,学校也已经尽到及时救护的责任,按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事件,合适的责任界定办法,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界定责任,不能为息事宁人,无原则地让学校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可能对学生进行圈养教育,不让学生在课间有任何的活动。之前,有学生在足球比赛中,发生骨折事件,法院也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令体育老师抱怨都不敢再组织体育活动了。

由于是小学生之间的打闹,因此,即便出现意外伤亡事故,也不可能追究涉事学生的刑责,警方不立案是正确的。但从民事责任角度,如果参与打闹的学生有故意伤害行为,学校管理不当,则打闹学生的家长和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已经获知的信息显示,是这名学生推到其他同学,自己被绊倒,很显然,其他同学不应为其摔倒承担任何责任,家长要这名学生的父母承担责任,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不会支持,假如没有任何伤害他人行为,自己被他人推到然后把推人的学生绊倒,也要承担责任,那今后家长还会让孩子和其他学生一起继续玩游戏吗?那会是人人自危。

至于学校,小学生在课间玩游戏,有一些追逐打闹行为,实属正常,不能指责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由此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学校就成了无限责任主体,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出现意外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学校将不堪重负,最后就会演变为学校为不承担责任,干脆禁止学生活动,以及不再组织某些可能有风险的教学活动。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这被认为是给学校办学松绑,但要真正给学校松绑,还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有赖于地方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界定责任。


熊丙奇看教育

首先大家要明确法律规定,现在很多媒体在把这件事的讨论角度引导到事件因果关系,就是说,到底是谁撞的,谁的责任,这个方向是错误的。

警方不立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在于所谓的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且不说,这事原因,即使是故意杀人,都无法立刑事案件,我们要明白,警方不立案,没毛病。

现在我们看这个案子应该关心什么?是这几个孩子以及学校在这个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划定以及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事发时死者马某与同学李某、陈某、张某等人一起在操场上玩游戏,期间马某在推倒张某时自己也绊在了张某的腿上,因为站立不稳马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上课后,马某自称头痛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学校老师虽然及时拨打了120,但马某仍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从警方调查的结果看,是死者自己推到别人,自己拌倒的,根据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马某符合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由此可以知道,被推到的这个孩子无责任。

学校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救治,打120,也没有过错责任。如果耽误了抢救,承担责任,这是我们要明确的两个问题。说白了,是这个孩子有病,然后自己推别人绊倒,导致死亡。

目前学校垫付了40万元,我觉得学校这笔钱有点冤大头了,根据我们的分析,如果上法庭,也赔不了几个钱,首先被推的孩子无责任,不赔偿,学校看看打120的时间,可以找点责任,无其他责任,理论上,根本赔不了40万,但我估计,这40万也很难要回了。

实际这个事件有很大责任在于家长,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知道孩子有病,那么就该提醒孩子不能打闹,以保性命,也不至于害别人。

如果家长不闹,赔40万就赔40万吧,毕竟一个孩子没有了,作为人道也是应该的。但如果家长闹,那么上法院打官司,可能连10万都赔不了。


韩东言

这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犯罪”案件。之所以对“犯罪”加上引号,是因为

死者“马昊在死亡前曾在与同学玩耍中被绊倒摔地”,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暂时不予立案”。对这个问题,大圣结合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并在文后给出最后的结论。

第一、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加以分析认定。成为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某种行为的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具体行为、方法、时间、地点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主体表现为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行为者即自然人或者单位。在刑法上,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当然的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本案12岁小学生是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就是年龄问题。

第二、我国《刑法》关于自然人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年龄是最关键又唯一的划分界限。具体是: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本问题的12岁小学生,就是首先因为这个年龄问题,公安机关就能够不予刑事立案的。

第三、是否修改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14岁的规定充满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修改制定于1997年,更早的刑法也是1979年。到今天,社会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包括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心智成熟度,社会认知度等等。最近一些年,由于校园暴力等伤害事件层出不穷,所以不断有社会学法学各类学者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来,建议修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建议降低这个标准。因为现在是14周岁一下皆不负刑事责任。即不论“犯下多大的事”,构成任何“犯罪”,只要不满14周岁,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就有代表建议将最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2周岁。但是由于涉及问题争议较大,提议最终没有结果。

第四,我国刑法充分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前面规定的,因为14-16周岁仅仅对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还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后,家长和监护人,包括政府都有义务加以管教。

第五,我们再看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就是说,在程序上要把一个“有污点”的未成年人送进“工读学校”,需要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这基本上可能性很小了,大家可以去想想。当下社会“护犊子”有多么的严重。或者学校提出申请,这基本上也是行不通的。最后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所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上施行是太难了。

结论:关于本案,公安机关不于刑事立案,关键应该是年龄问题。大圣提醒,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受害方仍有权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本问题学校的40万,可以看做是一种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将来受害人家长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学校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大圣释法

学生课间打闹,导致意外死亡,4月发生的事,到如今都不得安宁,每所学校都必须高度警惕。

此事发生在保定市望都县,学生马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学校赔偿150万元,学校想尽办法先行垫付40万元,余下事宜将走法律程序。



01 课间打闹安全事故频发

“小学生不会走路”,这个年龄阶段精力充沛,走路不是跑就是跳。小学生也最爱撩惹别人,最爱打闹。因打闹发生的意外不是少数。

笔者所在地区,曾发生学生打闹,导致颈部动脉割伤死亡的事件。16年9月,河南桐柏县曾爆出8岁孩子在校打闹死亡事件。

各地打闹伤害事件频发。曾出现学生在教室伸懒腰,被同学用铅笔戳伤眼睛。也曾有同学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还有同学蹲身系鞋带,同学骑到脖子上,导致颈椎骨折。笔者所在学校也曾出现过,可见追逐,被门把手戳伤的事件。

可见,课间打闹,已成为威胁学生安全的重要因素。



02 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1、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谨防类似事故发生。

2、明确安全责任,安排适量师生,加强课间值守,课间教室、楼道、操场、厕所、寝室等地段,往往容易出现打闹现象。发现打闹,立即制止。

3、及时总结评比,对于爱打闹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利用好广播站和校园专栏,宣传安全事例,鞭策打闹人员。



03 课间安全事故,学校推脱不了的责任

回到正题,学校安全压力大,就是因为学校的工作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正因为,这人是活动的,课间打闹安全事故才时有发生,这也是老师工作最辛苦的地方。

发生课间打闹安全事故,学校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因而每所学校都应该提高警惕,紧绷安全弦,将安全责任落实,将安全值守做实,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文轩阁

基于题目描述的基本事实,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也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另外,涉案当事人均为14岁以下的学生,因此,本案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故意和过失。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于此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前述基本事实表明,张某是被马某推倒的,然后,马某又绊在张某的腿上摔倒的。这其中,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也没有实施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刑法上故意和过失,在本案中均不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2、涉案当事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便本案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而只能按照民事案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马某的死亡,法海一粟在此深感痛惜。斯人已逝,望马某的父母节哀顺变!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我认为这件事不立案没有什么问题,而且学校这边即使非要说有过错,我认为也是责任比较少的。回顾案发细节你会发现:

导致马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马某自己推到他人时,因为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诱发的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可以说这件事与张某、学校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更直白的说:总不能你推我的时候,自己摔倒受伤还要我来赔偿?

所以这件事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即使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最终也会因为涉事双方均属于未成年人而无法对其从刑事方面予以追责。

其次学校校长个人掏出40万垫付的这个行为,我能理解。毕竟死者为大,而且还是个孩子,校长的做法我认为可能更多的不是出于理亏,而是出于对自己学生遭遇的同情吧。

而本案中的马某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出现的意外情况,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来说,我认为学校应该责任很小甚至是无责。

基于此,你认为学校该赔偿吗?

麋鹿说法,让你的生活不再迷路,有法律问题欢迎私信。


麋鹿说法

尚未成年的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面对孩子不幸死亡,对于任何一位父母而言犹如晴天霹雳,都是无法承受之痛。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事发时处于课间休息时间,小学生正在操场玩游戏,期间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上课后马某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运动、摔倒等对马某的死亡存在诱发作用。

本案之所以没有刑事立案。原因如下:第一、警方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第二、马某和张某均属于未成年人且不满足14周岁(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事发时属于课间,双方在玩游戏,并非故意伤害。

网络配图

学校任课老师在发现马某不适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且拨打120急救,同时校方积极赔偿受害家属40万元并配合家属走司法程序,对于老师和校方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对于小学生课间进行危险性游戏活动是否尽到了提示和制止义务,学校运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同样也需要进行调查。如果校方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马某的监护人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校方称校方已为在校小学生投有保险,马某监护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知道

这个事情涉及到主要三方:孩子、监护人、学校。

从孩子角度看,属于孩子课间的正常打闹,导致意外,从具体的打闹过程看,马昊自身并不是无辜的受害者;从孩子监护人方面看,马昊监护人应该明白孩子自身的疾病,平时对孩子的行动应该有所安全事宜叮嘱,本次意外也只是诱因,监护人应该对此事心里做到心里有数,且孩子有学校购买的意外保险,孩子出现意外,保险赔付重要途径之一,但是马昊监护人重点在赔偿上面,让人不得不产生误会;从学校方面看,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积极的配合处理也是责任和义务。

本件意外事故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但是孩子有意外保险赔付,案例赔付方面大部分事宜相对稳定了,马昊监护人最重要的是如何面对失去儿子悲痛及如何走出阴霾,我们读者和学校负责人在这个事故发生后,应该考虑后期对学校孩子意外事故的提前教育与预防。


甲虫姑娘

死亡原因是,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

虽然我们都不是医学专家,但是这个结论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是诱因加上自身身体状况,进而才出现的死亡结果。

也就是说,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完全归罪于摔一下。

摔倒的原因:当时大家都在玩游戏,马某自己推了张某,把张某摔倒在地后,又自己绊在张某腿上,最终摔倒

也就说,首先,这就是一个意外,并没有谁故意伤害谁,其次,如果不是马某推了张某,他自己也不会受伤。

如果事情经过的确如媒体陈述,张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这既然是意外当然谈不上刑事责任,并且小学生都未满14岁,真做了什么,也会免无刑事处罚。

学校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只交代了张某的年龄12岁,但是既然都是同学,可以推断大家都在这个年龄上下,绝对超过了八岁,那么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中学校尽到责任了吗?孩子打闹,老师没有注意到提醒和制止,从这一方面而言,学校或多或少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从媒体报道中,学校已经立即拨打了抢救电话,联系了家长,并且事发前,学校也并不知道孩子身体状况。

因此本事件学校有责任,但是最大的责任依然是孩子自身绊倒他人,进而又绊倒了自己,加上自身身体状况导致。因此学校责任并不会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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