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於行政違法

案例前言

行政機關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於行政違法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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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於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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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於行政違法

——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應告知利害關係人其享有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標籤:行政許可|程序違法|確認違法|

案情簡介: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於2010年8月6日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核發(2010)舒發改審字第69號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張某等人的房屋位於該通知書確定的用地範圍內。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在核發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前,未採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包括張某等人在內的利害關係人擬核發的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內容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張某等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舒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舒蘭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8月30日作出舒政複決字(201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該項目核准通知書。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

行政機關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於行政違法

法院認為:張某等人的房屋位於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核發(2010)舒發改審字第69號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確定的用地範圍內,張某等人與此具有利害關係,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向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核准文件時,沒有提交城市規劃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等文件,不符合《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八條和《吉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主要證據不足。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在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核發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的行政程序中,未告知張某等人,也未舉行聽證,屬程序違法。綜上,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核發(2010)舒發改審字第69號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因涉案區域的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撤銷該行政許可行為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且第三人取得的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在本案起訴前,已超過有效期,自動失效,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法應當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實務要點: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行初字第3號“張某等人訴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第三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許可一案”,見《張國軍、馬俊海、孫桂芝、張振安、周明剛、馬力訴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第三人舒蘭市正鵬農林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許可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權英愛,人民陪審員張秀雲,人民陪審員王廣純),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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