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執行不能」?帶你尋找正確答案

法官法官!我已經來申請執行了,為啥到現在還沒拿到錢啊?

財產線索?我怎麼知道他有沒財產!我不管,反正已經向法院申請了,你們就要負責到底!

沒有財產?找不到人?你們到底有沒有想辦法啊!不是有高科技嗎,什麼衛星追蹤都用上啊!

很多當事人想當然地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然而有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裡也倍感無奈,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執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後一類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法官說法:執行有風險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有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甚至根本不能實現。因此申請執行也存在風險,當事人應當增強執行風險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常見的執行風險有:

1、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下落或線索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有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如具體的地址、通訊聯繫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有可能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3、被執行人無財產或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額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案件有可能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執行被執行人收入時,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4、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的責任。

對執行標的或被執行人的財產需要進行審計、評估、鑑定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預交審計、評估、鑑定費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鑑定等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執行標的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未能審計、評估、鑑定的,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將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5、中止執行的風險

執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依法中止執行;(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其他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6、終結執行的風險

執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依法終結執行:(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能力履行相關法律義務,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4)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5)其他應當終結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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