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同居女友,能夠繼承離世男友的財產嗎?

網友諮詢:

我與男友侯某同居生活了數年,其間雖未辦理過婚姻登記手續,但一直都以夫妻相稱並王相盡夫妻義務,對於這一點,我和他的所有親戚朋友都是有目共睹的。大約半年前,侯某在外出辦事時突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我倆於近期登記結婚的約定成了泡影。侯某離世後,給我留下了他在認識我之前購買的一套商品住宅和一輛越野車,我把它們當作了對我“未婚守寡”這一悽慘命運的一種補償。但幾天前,侯某那遠在外省的父母突然找到我,讓我把這套房子和汽車全都歸還給他們,並說這是他們依法繼承的。請問:作為同居女友的我,能夠繼承離世男友的財產嗎?

作為同居女友,能夠繼承離世男友的財產嗎?

遼甯越佳律師事務所楊玉梅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定性為同居關係,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提法,同時也對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做出了新的界定和程序性概括。該解釋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根據該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不屬於夫妻。

作為同居女友,能夠繼承離世男友的財產嗎?

楊玉梅律師補充:

而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見無論是第一順位、還是第二順位,均不包括具有同居關係的另一方,所以同居男女之間不享有法定繼承權。當然一方可以通過遺囑形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另一方,但前提是雙方均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違法行為,是被法律和社會道德所禁止的,在這種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所立遺囑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不被社會所接受,所以是無效的。

作為同居女友,能夠繼承離世男友的財產嗎?

楊玉梅律師總結: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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