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匯」一傳銷頭目獲刑十年

“善心匯”一傳銷頭目獲刑十年

“善心匯”一傳銷頭目獲刑十年

近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沒收其作案工具。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劉某在其租住的住處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處扣押了涉案的華為手機一部、聯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同時凍結了用於傳銷投資活動的某銀行賬戶內資金共計67366.27元。

柳南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組織、領導組織以平臺互助為名的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同時,依據相關證據事實法院認定其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凍結在案的違法所得67366.27元予以沒收,剩餘違法所得148633.73元繼續追繳;扣押在案的華為手機一部、聯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壯大發展,人民群眾從中獲得極大商機,也有不法分子投機取巧,利用網絡進行傳銷活動謀取暴利,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對此,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打擊職能,依法懲處傳銷犯罪活動,必將對涉傳銷人員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同時,也告誡人民群眾在發現傳銷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門進行舉報,避免悲劇發生,切勿因貪圖小便宜或想不勞而獲而輕易上了傳銷組織的當。

(柳南區人民法院 鍾國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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