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駕曝光台(7月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一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中國酒文化歷史悠久,而與酒文化一樣久遠的還有中國酒桌文化。酒桌上“比酒論英雄”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觥籌交錯間,漸漸失去的是人們的理智,其中更是有不少人抱著“喝一杯沒事”的僥倖心理,釀成一個又一個悲劇,悲劇背後帶來的是無限的悲痛與哀傷。杜絕酒駕並不是僅靠幾句宣傳標語或是加強執法力度和監管力度就能做到的,更為重要的是廣大司機能夠意識到酒駕的危害,提高自我約束力,自覺拒絕酒後駕駛行為,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永豐縣公安交警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一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王小榮,永豐縣七都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W0155號小型汽車至交警隊大圓盤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毛水香,永豐縣恩江鎮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3088號小型汽車至厚村-蓮花285公里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熊磊,永豐縣恩江鎮人,於2018年6月7日酒後駕駛贛D1N007號小型汽車至木材廠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吳福星,永豐縣陶唐鄉人,於2018年6月7日酒後駕駛贛D9W767號小型汽車至躍進西路路口1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遊柏能,永豐縣石馬鎮人,於2018年6月8日酒後駕駛贛D79329號小型汽車至凱旋門路口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張文宏,永豐縣恩江鎮人,於2018年6月10日酒後駕駛贛D1S669號小型汽車至木材廠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葉勳榮,永豐縣潭頭鄉人,於2018年6月7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六家橋-上固41公里5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鄧軍生,永豐縣佐龍鄉人,於2018年6月7日酒後駕駛贛DD6770號普通摩托車至凱旋門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小軍,永豐縣恩江鎮人,於2018年6月7日酒後駕駛贛D5S366號普通摩托車至木材廠路口6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黃海燕,永豐縣沿陂鎮人,於2018年6月8日酒後駕駛贛DSA289號普通摩托車至凱旋門路口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巫朝安,永豐縣潭頭鄉人,於2018年6月8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六家橋-上固43公里5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軍根,永豐縣佐龍鄉人,於2018年6月9日酒後駕駛贛DD3372號普通摩托車至恩江中學路口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義華,永豐縣藤田鎮人,於2018年6月9日酒後駕駛贛D9S582號普通摩托車至工業園圓盤路口6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宋美根,永豐縣佐龍鄉人,於2018年6月10日酒後駕駛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至厚村-蓮花276公里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宋普國,永豐縣佐龍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32127號低速車至厚村-蓮花285公里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一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5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一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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