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老闆都需要承擔賠償?

案例回顧

王某為江蘇化肥廠的老闆,李某是企業的銷售人員,而趙某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開車司機。

2016年10月,王老闆委託個體運輸戶趙某為該企業運送一批貨物到外地,員工李某負責跟車押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勘查認定:趙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在協商賠償問題時,各方就賠償責任問題分歧很大,不能達成一致。司機趙某因為家庭經濟困難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而王老闆並不同意賠償,認為是趙某的責任。

因此,員工李某將王老闆和趙某作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老闆都需要承擔賠償?

我國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律師說

對於員工李某的殘疾,王老闆和司機趙某應該誰負責賠償?是其中的一人還是兩個人一起負責賠償?能要求兩人一起承擔責任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老闆都需要承擔賠償?

對於本案,員工李某的受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因此趙某是直接責任人;而僱傭活動是導致員工李某受傷的間接原因

鑑於交通事故責任人趙某目前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受害人員工李某的賠償責任,若以僱主王老闆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更加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員工李某的合法權益。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老闆都需要承擔賠償?

律師告訴你怎麼做?

第一,受害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選擇被告和訴訟請求的過程中一定要慎重,不能覺得將所有相關責任人都告上法院,法院就會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如果對於被告和訴訟請求選擇錯誤,缺乏法律依據,就可能導致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受到的損害不能及時得到賠償。

第二,當出現被告二選一的情況時,應當事先了解誰的經濟能力能夠賠償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作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賠償能力強於個人,建議先起訴企業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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