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开庭,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未经庭审质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如何申诉?

柳暗花明1102

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可以依此为理由,提出申诉。

一、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应该保证当事人到庭,行使其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及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通知当事人到庭,难道不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到庭,有其重要的诉讼权利要行使。而其不到庭,其权利就无从行使。

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响事实查清,案件审理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开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意来。

二、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却被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如何申诉?

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参与庭审,属于审理程序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严重的程序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上述就是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郭广吉律师

依我之见: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受害者)以没有出庭并参加质证为由,此案不符合申诉条件,不宜申诉。

为什么不宜申诉呢?

一,‘’诈骗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案件。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后决定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随后会依法开展一系列诸如询问受害人丶询问证人丶扣押丶冻结丶勘察丶司法鉴定等侦查工作,传唤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拘留和逮捕均须多次讯问,讯问时一般会全程录音录像;在侦查过程中,尤其当事人(受骗者)的陈述是极其重要的证据之一,侦查中会全面丶详实的询问了解,对讯问和询问内容有较大出入时会多次核实,并依法制作讯问和‘’询问笔录‘’直至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的矛盾已排除,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才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公安机关整个侦查的过程就收集案件证据的过程。

二,检察机关受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会依法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如证据有疑点的,承办检察官会再次复核证据(询问当事人丶犯罪嫌疑人),自行补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当事人没有陈述清楚,公安会再次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全部补查材料再次移送检察机关。

三,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就是该案的国家原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诉人就必须依法出示证明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一系列证据,其中,当事人陈述作为主要证据是‘’询问笔录‘’的形式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在法官主持下听取被告人丶辩护人对该‘’询问笔录‘’的意见,辩识其该‘’询问笔录‘’的收集合法性丶内容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连性,此过程就是法律上称之为‘’质证‘’过程。公诉方和辩护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上述质证无疑后才能采用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通过上述分析该案在庭审中公诉宣读当事人陈述的‘’询问笔录‘’并进行的该笔录的质证是经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除特殊情况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庭再次询问对质外,一般案件不需要当事人到庭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受害者)法庭开庭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也是法律规定。

五,如果当事人‘’以诈骗罪案没有参加庭审和质证‘’为由提起刑事申诉很显然是既不符合庭审实际情况,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申诉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无论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均会以‘’不符合刑事申诉法定情形‘’

为由驳回你的申诉。


唐先明7544304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没有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是必须要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是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从而作为定案依据的,当事人当然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要求纠正。

如果是其他类的证据材料,不是必须要经过法庭庭审质证的,只要法院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这种情况下,并不一定当然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现在有“庭前会议制度”,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记录在案,在庭审中可以不再组织质证。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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