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看護設備未預警,超市火災責任誰承擔

電子看護設備未預警,超市火災責任誰承擔

近日,保定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保定市滿城區某綜合超市要求被告河北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其火災損失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23日凌晨3時,原告發生火災,致使超市財產全部被焚燬。根據之前與被告簽訂的《店鋪電子看護服務合同》,原告以其所設置的電子看護設備未發出預警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火災損失124474.9元。被告辯稱其合同中沒有關於火災事故的約定,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店鋪電子看護服務合同》約定:“乙方店鋪發生盜竊時應配合甲方妥善保護現場,通知報警系統服務人員,並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開展工作”,且保險單為安保用戶財產盜竊、搶劫保險單,不包含火災事故,故認為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說法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河北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滿城區某綜合超市簽訂的《店鋪電子看護服務合同》,未明確載明被告設置的電子看護設備未對火災發出預警即承擔賠償義務,從而也不能認定被告的看護服務內容包含火災報警義務,故此應該認定被告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應該因為未對火災事故發出預警而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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