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修改案徵集社會意見一周突破五萬條,你提了嗎?

個稅修改案徵集社會意見一週突破五萬條,你提了嗎?

資料圖:宋溪

起徵點的具體數額仍可商榷 或可建立定期自動調整機制

在個人所得稅法的歷次修改中,起徵點始終是輿論熱議的話題。經歷了1980年的每月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后,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起徵點進一步提高到每月5000元。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做說明時表示,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

“或許有的人還不太認同5000元的標準,這並不奇怪,現階段本來就是要徵求意見,起徵點的具體數額仍然可以商榷。現在強調民主立法,法律修改過程中,既能通過網上公開徵求意見,也會召開專題研討會來聽取意見,允許各方充分表達,為決策者提供參考。”劉劍文表示,如果社會反響比較大,也不排除起徵點還會再做調整。

“與其像現在這樣過幾年提高一次起徵點,倒不如嘗試建立一套定期自動調整的機制。”張廣通認為,在此機制下,每過一段時間,起徵點都可以參照物價等水平自動調整,儘可能減少滯後操作帶來的不利影響。

“這樣的想法我們過去也曾多次提過,關鍵就看這次立法會不會採納、如何採納。”劉劍文坦言,調整機制看似簡單,但實際做起來並非易事,“比如,動態指數以什麼為依據來調整?是參照物價變動、匯率變動,還是參照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每次調整多少?這些細節都需要慎重考量。”

分類徵稅方式會有失公平 從分類到綜合是最大亮點

相較於起徵點的提高而言,劉劍文更看重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徵稅方式從分類到綜合的變化。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的徵稅辦法。對於收入相對單一的人來說,並沒有太大問題。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許多人的收入變得多元化,分類徵稅的弊端就凸顯出來。”劉劍文解釋說,收入多元化的人因為每類都有扣除,結果會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出現收入多的人少交稅,收入少的人多交稅的情況,“例如,小張每月的工薪所得是3600元,需要交稅,而小李每月的工薪所得3500元,勞務所得800元,合計4300元,但因為兩類都沒有達到標準,反倒不用交稅,這顯然有失公平。”

而《修正案》(草案)中規定,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徵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這無疑是此次個稅改革中的最大亮點和突破,部分解決了過去20多年一直想解決但沒有解決的問題。”但劉劍文同時表示,《修正案》(草案)中所涉及的綜合徵稅範圍主要還是勞動性所得,而很多需要重點調節的高收入群體並不受其影響,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可見還有不少地方值得繼續完善。

專項附加扣除細節需完善 未來可借鑑雙向計稅模式

在明確現行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這項變革同樣得到各方的積極肯定。

“一方面,體現個稅調節的差異化、針對性,使得個人負擔更趨向合理化,另一方面,也有助於稅制公平。”劉劍文也談到,《修正案》(草案)目前對專項附加扣除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至於具體怎麼扣、扣多少,都還需要依靠配套的實施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本著稅收法定原則,操作環節的細節還有待補充和完善。比如,對於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應該是指在義務教育以外的,而且不是一個據實的扣除,而是按照一定標準的限額扣除。”張廣通也提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一旦列入專項附加扣除,必須仔細甄別,明確究竟覆蓋哪些性質的住房,謹慎區分炒房和剛需。

在劉劍文看來,專項附加扣除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家庭因素的重視,“在對其肯定的前提下,我們還一直倡導夫妻合併納稅,因為這樣可以更好地把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等方面都考慮進來。”劉劍文相信,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將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即使這次《修正案》(草案)沒有考慮,我們也會繼續表達這樣的想法。”

劉劍文表示,夫妻合併納稅並不意味著要取代以個人為納稅主體的做法,而是建議兩種模式並存,“在香港,實行的就是雙向計稅模式,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個人為單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

不過,劉劍文也意識到,以家庭為單位在操作中難度很大,“比如,如何確定夫妻關係,畢竟實際情況中,很多夫妻關係是在變化中的。”此外,如何確定家庭成員也是難點,“一個家庭中,除了夫妻還有子女,子女中有成年的和未成年的,有已婚的和未婚的,哪些情況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都需要界定清楚。”

執行需稅收徵管法配合 最高檔稅率可適當下調

“個稅改革要想取得成效,除了要出細則以外,還要有相應的徵管制度加以保障。尤其是專項附加扣除,涉及多個部門,執行過程中需要得到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張廣通表示,鑑於我國稅源監控體系還不夠完善,公民依法納稅意識也相對薄弱,個稅改革很難一蹴而就。

劉劍文同樣談到,以往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代扣代繳可以確保個稅的有效徵管。但現在隨著越來越多人的收入來源變得多元化,綜合徵稅模式下需要納稅人主動申報,這就給徵管工作提出更大挑戰。

“根據2005年國務院公佈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但目前還有不少人沒有履行這樣的義務。”劉劍文表示,個人所得稅法作為實體法,修改之後還將帶來一系列的聯動效應,具體的執行還需要稅收徵收管理法這樣的程序法予以配合,對不履行申報義務的主體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形成一定的約束機制,“有關部門還可以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系統,輔之以相應的激勵或懲戒措施。”

為堵塞稅收漏洞,《修正案》(草案)中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加大對偷漏稅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的同時,劉劍文認為,45%的最高檔稅率或許還應有所下調,“從國際經驗來看,個人所得稅最高檔達到45%的國家是很少的。考慮到社會承受力和人們的心理預期,最高檔可以適當再降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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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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