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蘭亭: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與運用

刑事案件有兩種屬性:有罪和無罪。這兩種屬性貫穿刑事訴訟始終,從立案偵查開始到審查起訴再到審判都會存在。每個律師在接受一個刑事案件的委託後,首先面臨的問題便是刑事辯護策略該如何選擇,也就是這個案件是作無罪辯護還是作罪輕辯護。選擇了正確的刑事辯護策略有利於辦案機關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同時也意味著當事人在程序和實體上很有可能得到有利的處理結果。

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區分根據

總體上說,所有刑事辯護都可以分為兩大類: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在這兩分法之下,又可細分為無罪辯護、量刑辯護、輕罪辯護、程序性辯護和證據辯護等五種類型。一個律師接手一個刑事案件後,究竟是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這歷來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今天,我就從自己這些年來的執業經驗出發,談一下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該如何選擇。

1、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當事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決定了我們律師的辯護方向。如果一個案件的當事人拒不承認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他始終給自己作無罪辯護,那我們律師就不能以“律師獨立履行辯護職責”為由給當事人作罪輕辯護。這次通過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就在第五條規定,“律師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提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意見。”此外,如果當事人已經認罪,我們律師還需審查當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否自然、穩定。

現在我們回頭看這幾年已經平反的幾個冤案,比如說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和陳滿案的再審判決書,其中都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這一條理由。這說明,當我們律師能夠確信有罪供述系違背當事人真實意志情況下作出時,我們律師可以作無罪辯護。

2、本案的事實、證據與法律。當事人的認罪態度我們律師不能不信,但也不能蠻信,它不是我們律師選擇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的唯一根據。歸根結底,我們律師辯護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案機關做出的任何決定都不能脫離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而事實只能是依法查明的事實,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即法律事實。所以,我們律師需要通過分析案件材料、會見當事人及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掌握了足夠的案件情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然後選擇合適的辯護策略。

無罪辯護的正確選擇

無罪辯護是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採取的一種辯護手段,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材料,從犯罪構成、證據、刑事訴訟程序等角度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構成國家追訴機關所指控罪名、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護活動。無罪辯護具體可分為:證據上的無罪辯護、程序上的無罪辯護以及性質上的無罪辯護。

在我們國家,律師作無罪辯護是比較難的。究其原因,我想從內外兩個因素做出分析。從外部因素上說,我們國家傳統上重“追訴犯罪”輕“保障人權”,“注重效率”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原來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訴訟構造下,公、檢、法具有天然的親和關係;法院或檢察院做出無罪判決或不起訴決定時所受制的非案件因素太多。

內部因素主要是,檢察院在我國既是公訴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強勢地位;法律沒有為辯護人進行無罪辯護提供足夠的權利;無罪辯護風險大。上述因素導致我們律師在實踐中作無罪辯護比較困難。但是,現在全國正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這給我們律師以後作無罪辯護提供了一個機遇。

比如說,“兩高三部”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出“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做出違反法律的裁判。”因此,我們律師在以後的刑事辯護活動中,對於被告人不認罪、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敢於作無罪辯護。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無罪判決率是非常低的。有統計數據表明,近幾年無罪判決率基本維持在0.06%左右,而且這一現象還有持續走低的趨勢。所以,僅以無罪判決作為無罪辯護成功的標誌,有點不符合實際。如果我們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促使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決定,讓法院作出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實報實銷”的判決,我認為這都是無罪辯護成功的表現。

關於無罪辯護的思路和技巧,我認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全案無罪還是某個罪名無罪。當事人被指控數個罪名是刑事訴訟中的普遍現象,對於被指控數個罪名的刑事案件,我們律師在證據和法律的基礎上判斷全案無罪還是某個罪名無罪。全案無罪在我們實踐中存在的比較少,某個罪名無罪是辯護中的常態。當我們律師選擇對某個罪名作無罪辯護時,辯護要突出重點,準確權衡罪名,學會抓大放小,抓主要矛盾。根據個案情況,我們律師可重點針對重罪,對輕罪作罪輕辯護,這不失為在當前國情之下的一個權宜之計。(2)要區分不認罪還是不認事。現在有些當事人承認事實系他本人所為,但他自己卻不認為這是犯罪。例如,他認為他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律師就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知識作“性質上的無罪辯護”。(3)不認此罪是否認彼罪。對於律師認為本案當事人不構成被指控的罪名,但構成其他輕罪時,律師到底是要作無罪辯護還是作罪輕辯護,這個問題在實踐中還存在爭議。但是,我想強調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最好還是向當事人講清利弊,尊重當事人的意見。(4)無罪辯護的“曲線”實現途徑。實踐中有一種做法,就是我們律師提前與當事人溝通好,在庭上讓被告人自願認罪爭取一個好態度,而律師則以被告人不懂法律為由,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罪輕辯護的具體運用

無罪判決是刑事辯護中最理想的狀態,當事人及其家屬委託代理時,對律師抱有莫大的希望,都希望律師作無罪辯護。然而我們要承認,能進入刑事立案程序,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大多都是有問題 的。律師脫離實際,盲目作無罪辯護,更容易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我認為,我們刑事辯護律師只要根據案件事實、相關證據能把重罪指控辯為輕罪,或者讓控方減少指控罪名、犯罪數額,在罪刑相適應的情況下即使作罪輕辯護,這都是有效的辯護。

傳統觀點認為,律師作無罪辯護後就不能再就量刑發表意見。先作無罪辯護後作罪輕辯護本身是一種“騎牆式”辯護,這種做法是律師對案件把握不自信的表現。我認為,以前我們的刑事訴訟不區分定罪和量刑兩個程序,加之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持上述觀點情有可原。但是,隨著新刑訴法及刑訴法解釋的出臺,現在我們就要破除思想上的這個誤區。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這條規定明確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審判中兩個相對獨立的程序,二者並行不悖。“兩高三部”聯合頒佈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這說明辯護人發表量刑辯護意見並不會影響之前對定罪問題的辯護。《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三條也再次強調了“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所以,我們律師完全可以在定罪階段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辯護,在量刑階段作罪輕辯護。

在作罪輕辯護時,我們律師的辯護重點在於量刑辯護。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的通知。至此,納入法院量刑規範化的罪名達23個,我想這些常見罪名足以應付律師日常的刑事辯護活動。推廣量刑規範化,既有利於法官統一量刑標準,也有利於律師作量刑辯護。對於律師來說,要想量刑意見被法官採納,不能總是千篇一律的“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情節”等表達,而是要熟悉未成年人犯罪、防衛過當、犯罪未遂、從犯等12個“特殊量刑情節”和自首、坦白、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等“一般量刑情節”各自的從寬幅度。此外,我們律師還要知道量刑的方法和步驟,明白當一個案件同時存在多個特殊量刑情節時適用“連乘”的方法,存在多個一般量刑情節時適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並且要“先連乘,後部分相加減”。(舉個例子來說,一個案件犯罪未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具有累犯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同時又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最後的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20%)X(1-25%)X(1+30%-30%))只有我們律師對這些量刑情節和量刑方法瞭然於心,我們在庭上發表量刑意見時才能遊刃有餘。

第一、辯護要從事實和證據出發,擺事實講道理。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問題導向,透過現象看本質,該認罪認罪、該賠償賠償。

第二、律師辯護有理不在聲高。有理講理,舌燦蓮花、口若懸河講不到重點也沒有意義。

第三、辯護有用嗎?律師的辯護須得到法官的重視和採納。

第四、言簡意賅,節約司法資源。不能在法庭上長篇大論沒有核心重點。

第五、無罪的標準。成功的標準是什麼?不一定非得要無罪才是成功,罪刑相適應,輕刑也是成功。

第六、辯護律師的請求明確具體提出來,如免予刑事處分、有期徒刑緩刑等。每一個案件都要公平正義,避免冤假錯案是底線。

總之,我們律師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況,確定是作無罪辯護還是作罪輕辯護。不管是作無罪辯護還是作罪輕辯護,在確定了辯護策略後都應及時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取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使既定的辯護策略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能夠順利地得到貫徹執行。

以上是一些初步意見,供大家參考,歡迎大家提出批評意見。

許蘭亭: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與運用

許蘭亭簡介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法學博士,中華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會副主任 。

許蘭亭律師先後入選“2003 年全國律師界十大新聞人物”、“ 2004年全國十大刑辯律師”、“ 2005 年中國十大風雲律師”、“ 2010年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連續獲得北京市律師協會“優秀專業委員會主任”榮譽。

自1992 年執業以來,許蘭亭律師承辦了許多重大刑事案件,曾在劉曉慶公司涉稅案、張氏兄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受賄案、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案、河北省“政法王”張越案、“齊二藥”假藥案、上海社保基金(張榮坤)案、藥監局腐敗窩案、上海農凱集團周正毅案、著名歌手臧天朔聚眾鬥毆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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