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交通局原局長案重審開庭 律師解讀何爲非法取證

新聞報道

據新京報報道,6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交通局原局長張和案在河南省西平縣法院重審開庭。

58歲的張和,案發前擔任新鄉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2014年,檢方指控張和受賄罪、貪汙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偽造身份證件罪四項罪名。其中受賄罪指控為2008年至2014年間,張和利用職務便利,收新鄉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張某現金100萬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10餘萬元購物卡與加油卡,併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貪汙罪為2012年至2013年,利用交通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騙取國家修路補助資金156萬元。此外,張和還被控對摺合840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以及2007年4月和2008年2月,安排公安局內部人員為自己和家人辦理虛假戶口及身份證。

2017年8月28日,河南省西平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和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偽造身份證件罪,決定數罪併罰,對張和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一審判決後,張和提出上訴。2017年12月,河南省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和的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裁定撤銷西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該院重新審判。

6月26日上午9時30分,案件在平西縣法院重審一審開庭。公訴人提出的指控罪名與此前沒有變化,指控張和犯罪的主要證據是其本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行賄人的證言等。對此,張和稱,其有罪供述是在非法取證的情況下做出的,自己曾經因為遭受刑訊逼供受傷住院。當庭,他申請法院調取當時自己在看守所的監控錄像,以及住院的相關記錄。

張和的辯護人許蘭亭律師提出申請,要求當時審訊張和的辦案人員出庭作證,並申請調取監視居住期間全部監控錄像以及全部訊問筆錄。同時要求法庭對非法取得的有罪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法官表示合議庭商議後再決定是否要求證人出庭。隨後的法庭辯論圍繞幾個罪名的認定以及量刑展開。檢方認為張和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辯護人對貪汙受賄兩個罪名進行了無罪辯護,認為檢方指控的受賄款應為借款,張和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法律解讀

法制晚報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梁雅麗律師表示,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項重要程序,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在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推進的過程。黨和國家歷來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的政策。

新鄉交通局原局長案重審開庭 律師解讀何為非法取證

近年來,我國法律對非法取證的約束及非法證據的排除越來越嚴格。在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於證據的條款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又規定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0年6月13日頒行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對非法證據排除做了詳細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2年3月14日,我國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司法實踐中治理刑訊逼供的科學證據體系基本形成。

幾種常見的非法證據排除情形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啟動

梁雅麗律師介紹說,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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