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著假車牌的車輛遭遇交警盤查
竟然駕車逃逸
還拖行交警20餘米
對於如此瘋狂的行為
只想問一句
是誰給了你勇氣如此囂張!
近日,
西寧一男子駕駛
掛著假車牌的車輛
遭遇交警盤查時逃跑,
在逃跑過程中
竟將民警撞倒
並拖行20餘米後逃離現場
......
案情簡介
6月26日18時20分許,西寧市交警支隊民警王維楨、雷延軍在門源路橋面處執勤時發現一輛綠色豐田牌出租車涉嫌偽造機動車號牌,在民警準備對其進行進一步盤查時,該車駕駛員突然駕車逃跑,並將雷延軍撞倒後拖行20餘米,繼續向北川河西路逃竄。逃跑至北川河西路朝陽公園後門處被熱心群眾攔停後棄車逃逸。 案發後,城北公安分局朝陽派出所立即對案件進行調查,全體辦案民警連續作戰,攻堅克難,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的大力協助下,經過46小時的摸排走訪,蹲點守候,於6月28日16時,在海東市平安區某小區內將涉嫌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疑人馬貴某抓獲歸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法 條 鏈 接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 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 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在這裡我們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
在駕車的過程中
遇到有民警糾正違法或者要求配合檢查的時候
必須無條件的配合民警接受檢查
若有違法行為要接受民警現場處理
不能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採取逃逸或者是其他的違法行為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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