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裝空調,墜落電梯井,獲工傷賠償後,又訴電梯商1179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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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示進行工作行動,在工作當中受到人身傷害,能夠認定為“工傷”;後期將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但有些特殊情況,牽涉到第三方,即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是因為第三方的責任原因導致;那麼在獲得工傷賠償後,能否再次起訴第三方要求賠償呢?通俗的說,就是基於單個損害後果能否主張兩次賠償?

本文通過真實案例,向大家進行解析;

事件概述

  • 朱某為某空調設備公司職員;朱某在被派往本市一處“在建工程”安裝空調設備時,不慎跌落電梯井;

  • 電梯井底部距離跌落位置將近十米,朱某跌落後,造成頸脊髓損傷、截癱,住院146天,花費醫療費305876.08元;

  • 後期,經過司法鑑定,朱某傷殘等級為一級,終身護理一人;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項目後,朱某各項損失共計為1179620.08元;

  • 朱某所在公司對朱某傷情非常重視,積極主動為朱某辦理了相關的工傷賠償手續,並很快落實到位;

  • 朱某家人將電梯安裝企業三菱公司、“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寶地公司、“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締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再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79620.08元;

  • 在訴訟過程中,三菱公司等被告極力推卸自身責任,其中最主要的一條理由為:朱某已經獲得了工傷賠償,不應當因同個損害後果獲得重複的兩次賠償!重複計算賠償,有違民法“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

  • 最終,本糾紛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給出了確切裁判結果與明晰評斷!

(那麼因為同一個損害後果,能否要求兩次賠償?法院將如何認定本類事故?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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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由以上法律規定以及最高院的答覆可以明確獲知:

  • 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人身傷亡,可以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的人身傷亡原因,是第三人造成或者第三人有部分責任,可以向第三責任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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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再審法院最終結論:

  •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有權利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人身損害後果系第三方造成,勞動者有權利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權;

  • 朱某訴請賠償1179620.08元,計算方式合法,計算依據屬實,應予支持;

  • 三菱公司作為電梯工程的承建方,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承擔總賠償額70%賠償金;

  • 施工單位締一公司,作為“在建工程”總施工方,應當對工程範圍內各工種施工人員均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其對朱某如何進入工程工地並不知情,應當承擔安全管理不當的責任,酌定承擔總損失額20%賠償金;

  • 建設單位寶地公司,雖將建設工程全部發包,但其應當盡到為各承包單位施工協調、安全管理的義務,寶地公司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一定責任,酌定承擔總損失額10%賠償金;

  • 朱某作為施工人員,理應對工程工地安全狀況瞭解,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與朱某受損狀況,可不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

  • 最終,由電梯施工方、總施工方、建設單位承擔了朱某各項損失共計1179620.08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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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首先,如果在工作中受傷,要記得主張工傷賠償,此為第一步;

  • 其次,如果受傷有其他因素造成,就要尋找責任主體,是否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也應當為人身損害後果的促成承擔責任?

  • 最後,懂得合理利用法律知識,才能獲取更大、更全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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