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路上曬糧引發交通事故各責任人均須賠償

2016年6月2日,馬某在自家門前的縣道上曬小麥。謝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經過該路段,由於小麥打滑,加之車速較快,隨後撞上同向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致王某倒地,身上多處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交警到達現場後發現,謝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三輪摩托車亦未投保交強險,遂認定,謝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馬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住院花費11.2萬元,後因賠償問題,三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謝某、馬某及縣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17.5萬元。

本案從表面上看,王某受傷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實際上是謝某的駕駛行為、馬某在公路上的曬糧行為、交通運輸局的管理不作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屬於典型的“多因一果”。三方雖無共同過錯,但其行為間接結合導致發生同一損害結果。又因各行為人之間並無聯絡,只是因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的行為偶然結合,從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發生,因此,應當結合各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各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決謝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馬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交通運輸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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