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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时,是否对你有过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是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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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检察官,派出所办案人员对我进行过殴打和喷辣椒水。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我院驻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当日就开展进一步的调查。首先调取该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看守所值班日志等相关材料,并查看其当天出入所及监舍内的监控录像,依法询问该犯罪嫌疑人及同监舍在押人员。通过对证据研判分析,派出所办案人员将该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至还押看守所过程中,对其体表伤痕不能说明原因。因此,不能排除办案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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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

依据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我院及时向承办该案的检察院发出提示函,建议在办理该犯罪嫌疑人一案中,对相关证据予以重点审查,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此外,向侦办该案的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认真调查核实此案,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建议发出后,很快收到该公安分局的回复,已对涉案人员严肃处理,并组织民警进行学习,以案为戒,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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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我院驻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精心组建办案团队,提前规划,规范开展。

目前,检察室已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案55件55人,发出告知函19份32人,发出提示函2份2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较好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背景

介绍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检察机关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排除,对防止冤假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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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贡毅君

编审: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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