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國實踐

今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發佈《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充分介紹中國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新情況、新進展和新成效。1997年,中國首次對外發布宗教信仰狀況白皮書,用數據和事實說話,向世界介紹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引起廣泛關注。20多年來,中國宗教信仰狀況發生了怎樣的變化?新版白皮書給出了最權威、最深入的解答。

20多年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宗教活動有序開展,宗教界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和睦相處,宗教關係積極健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緊密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共同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這與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宗教極端主義滋生蔓延、宗教和教派衝突此起彼伏形成鮮明對比。實踐證明,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是堅決的、全面的、一貫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成功的,符合中國國情和宗教實際,得到廣大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的擁護。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科學回答了新時代怎樣認識和看待宗教、如何處理宗教問題和怎樣做好宗教工作等重大問題,不斷豐富、完善和發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對宗教自身規律的尊重,是中國共產黨維護人民利益、保護公民權利、尊重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事業之所以不斷取得進步,主要原因在於我們既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動搖,又不斷與時俱進、完善發展這一政策。

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是全面的、完整的,是針對全體公民而不單是信教公民的,並且充分考慮到不同地方的差異性。每個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可以到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也可以按習慣在自己家裡進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不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也不因信仰不同而造成權利或義務上的不平等。

我們堅決制止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積極幫助宗教界協調處理與社會有關方面的利益糾紛。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儘可能幫助各宗教解決實際困難,不斷擴大社會基礎設施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覆蓋面。通過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大限度把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群眾團結起來,把他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共同致力於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推進宗教法治建設

除憲法和相關基本法律外,中國還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推動宗教立法取得重要進展。特別是國務院於2004年制定並於2017年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極大推動了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教職人員的正常教務活動,保護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動,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將宗教界可以享有的諸多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防止遭到侵犯,為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對宗教撒手不管,也不是說宗教活動可以不受法律約束。我們在宗教領域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精神,堅持用法律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堅持把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作為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通過依法管理,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引導宗教健康傳承。堅持推進依法行政,要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帶頭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宗教問題。深入開展宗教法治宣傳教育,增強信教群眾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引導他們增強法治觀念,正確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是一致的。在制定相關法律特別是宗教法規時,我們注意加強對相關國際人權文書和公約的瞭解和研究,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我國各宗教處理對外關係的基本原則。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就是中國宗教的事情由中國宗教信徒自主來辦,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支配和干預。這是國家主權在宗教領域的具體體現。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不是要搞關門主義或自我封閉起來,也不是要割斷中國宗教與外國宗教的聯繫,而是保障宗教對外交流健康開展。我們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參與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間的交流互鑑,在國際社會講好中國宗教故事,傳播中國宗教聲音,促進民心相通,廣泛凝聚共識,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和宗教界的友誼,做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積極參與者。

中國政府依法保障在華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宗教活動,不論他們信仰何種宗教,也不論中國有無這種宗教。同時,中國堅決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任何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開辦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學生,不準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這是開展對外宗教交流的一條底線,也是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活動不可逾越的一條紅線。

促進宗教關係健康和諧

宗教存在於社會之中,就必然與社會各個方面產生各種關係。這種關係包括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係。我國各宗教繼承多元通和的優良傳統,形成了和平共處、和諧共生的良好局面,為國際社會樹立了光輝典範、提供了有益借鑑。

中國政府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堅持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堅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不以行政力量扶持或壓制某種宗教。

各宗教不論信眾多寡、影響大小,也不管它們是本土的還是國外傳入的,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沒有佔統治地位的宗教,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權。這種做法不僅體現了中國政府在宗教問題上的客觀、公允態度,也防止了某一宗教利用政權排斥其他宗教的可能性。通過在政教之間劃分出清晰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堅強制度保障。

我們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則,支持宗教界參政議政,促進了黨和政府與宗教關係的融洽。宗教界積極適應社會,主動服務社會,履行社會責任,社會也對宗教持尊重、包容和開放的態度,促進了宗教與社會關係的和諧。中國宗教和外國宗教之間平等交流,開展對話。各宗教就共同關心的問題溝通協商、交流合作,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彼此尊重、相互包容、和諧相處,成為全球宗教關係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多次強調,要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積極力量。宗教的社會作用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做宗教工作,就是要通過有效引導和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我們牢牢把握大團結大聯合的主題,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識,畫出最大同心圓,積極投身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任何時候都同黨和政府、同人民堅定站在一起,同舟共濟,風雨與共。支持宗教界加強自身建設,協助黨和政府處理宗教問題,自覺抵制一切危害國家整體利益和中華民族最高利益的違法活動,堅決維護宗教領域穩定局面,為維護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貢獻力量。通過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支持宗教界弘揚優良傳統,發揮特長優勢,重點在養老和扶貧領域開展活動,為減輕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壓力,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贏脫貧攻堅戰而努力奮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新時代呼喚宗教界有新擔當、新作為,不斷探索發揮積極作用的新途徑。我們將繼續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到宗教工作中,為宗教界發揮積極作用創造更加良好的條件。

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習近平同志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只有堅持中國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實現了中國化的宗教,才能更好與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社會發展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宗教與所處社會相適應,是宗教生存發展的客觀規律。支持各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不是要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也不是要控制宗教或者割斷中外宗教的聯繫,而是引導宗教界更加“入鄉隨俗”,真正成為“中國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國”。我們引導宗教界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進在政治上的自覺認同。在宗教界深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之成為宗教界的自覺追求和行為規範。用中華優秀文化浸潤我國各宗教,自覺抵制各種“去中國化”“逆本土化”的錯誤主張,增進在文化上的自覺融合。鼓勵宗教界改革和調整不適應社會進步的內容,跟上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要求,增進在社會上的自覺適應。

我們始終堅持推進宗教中國化是宗教界自己的事情,注重發揮宗教界的主體作用,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和幫助他們把這件事做好,推動宗教界在中國化道路上不斷邁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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