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施害人未滿14歲被撤案?

特純奶人

近日,湖北孝感一女生遭到未滿14週歲男同學持刀搶劫並遭搶劫威脅一事引起輿論關注,事後,警方以行為人不滿14週歲為由不予立案,且不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近幾年越來越多,也不斷引發社會關注,比如在2015年湖南也發生過最大13歲的3名留守兒童殺害女教師事件,因為兒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氾濫的原因,低齡化犯罪是一個世界級的趨勢。

在犯罪低齡化這個問題上,有的聲音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美國有部分州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2週歲,但也有一種聲音認為,對於未成年人,教育要比刑法更重要。

在西方,社會制度鼓勵孩子的自我意識,所以未成年人的獨立性更強,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更多的是解釋為個人責任,但在我國教育中,有人認為這屬於“子不教父之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更多被理解為家庭責任教育的缺失,而不是完全歸咎個人從而將其送入監獄。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趨勢是宜教不宜罰,因為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是因為教育缺失和場景刺激,特定場景原因消失了,多數未成年人還是會變成守法公民,有研究發現,只有6%不加管教的少年犯會成為累犯,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中也強調,對於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處理上,應該是促進他的尊嚴和價值感,目的是為了讓他們重返社會,如果投入監獄,那麼與社會的隔離會讓其喪失社會能力,且在監獄中容易“交叉感染”,這都會讓未成年人出獄後更容易走上歧途,所以,教育比刑法看來更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


環球網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媽媽!我為我女兒這次承受的所有傷痛感到無比絕望!無比痛心!我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我希望社會重視未成年弱勢群體更受保護這塊抓緊立法!十三歲半就能蓄謀已久,手持四把刀搶劫拘禁,行兇殺人強姦,證明他心理素質非常不一般!現在十二歲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樣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們做父母的誰能保護孩子的人生安全?現在大多數未滿十四歲的孩子大多跟著媽媽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護,我強烈呼籲社會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現在孩子都早熟,什麼都比大人懂,如果這次不能嚴懲行兇者,那還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鑽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發生這件事以後,我的女兒成績一直下滑,經常悶悶不樂,有時候只有用哭來發洩。這兩天她考完試我準備帶她去看心理醫生,然後出去散散心,特別害怕她心裡承受傷害。

 

昨天我去開家長會,看見孩子在學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說:總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說馬上就要考試了,壓力也非常大,成長下滑她不敢面對,我聽了非常難受,有種衝動去跟他們家同歸於盡的想法,對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說看著孩子挺好,沒有我說的那麼嚴重,沒有看見孩子得抑鬱症!那我請問:你們是覺得孩子還不夠嚴重嗎?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鬱症才算嚴重嗎?

 

下面是我之前寫的事情發生的經過,到現在為止,我和對方家長在村委會的協調下一起在村裡協調過兩次,村委會跟我說私下找他們協調過不下20次,對方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也不願意給,村委會派出所說協調不了讓我走民事訴訟,可是法律保護他們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麼用呢?







瞰透人訫

立法界應當儘快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標準予以調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可以構成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具體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除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以外,原則上對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以上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簡略規定。

最初立法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爭議比較大,最終採取14週歲、16週歲這個標準,那時考慮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對於很多行為的性質、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顯的欠缺,因此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標準設定為14週歲。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進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開發和身體素質都早已經遠超立法時的普遍社會標準,當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經達到了接近成熟的標準,且身體發育水平也已經接近較為瘦弱的成年人。

那麼法律上繼續沿用14週歲的標準,還是否客觀,是否容易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成為未成年犯罪的保護傘?

雖然說,針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並非犯罪性質),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追究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可以對未成年人實施收容教養,但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相比,始終無法彌補其犯下的過錯。

其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無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都一直在進行著爭論,尤其在當下社會而言,越來越多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卻無法得到應有懲罰的案件,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麼針對刑事犯罪年齡進行修改,要麼在十四周歲以下針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設定其他的懲戒措施,都將提上修法日程,但考慮到年齡標準影響的刑法範圍和社會影響程度較大,究竟最終將如何走向,還需要時間等待。

其實我們除了將目光聚焦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們還可以將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一切行為承擔責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夠坦然地實施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甚至殺人行為,那麼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於管教甚至從不管教約束。

既然無法立即在年齡上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事處罰,那麼如何能夠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構架其有效的連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進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將未成年人應當承受的懲戒和責任,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範圍以外進行承擔,這也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突破口。


高萌Goal

必須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別讓受害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親在網上公開呼籲維權,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然後我們看到的當地警方的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件事情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兒受到如此傷害,但是卻不能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我們也確實不能指責公安機關,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硬指標,這絕不是公安機關在個案中能突破的事兒。



我看到這位家長,仍在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坦率地說,這位家長的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恐怕確實有些誤會。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新聞,絕非14歲以下的。以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以現行法律來講,家長想讓這個未成年兇手承擔刑事責任的意願是肯定不能實現。就民事賠償問題,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總結了半天,這樣的事兒讓家長無法接受,讓公眾覺得不公平,可公安機關又確實束手無策,這說明我們法律規則有問題!

現在的孩子由於網絡等原因對社會的認知與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體系和處理方式其實早就落後了,這也是很多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這當然話是氣話,這問題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民法裡都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了,刑事責任年齡這麼多年卻毫無變化,這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而且,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應有效的矯正措施!


呼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因年齡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少年要視案情不同處理,情節確實不重的,可交家長管教,但對一些嚴重罪行的少年,家長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應的公權介入的矯正和挽救體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第一,這名未成年的行兇者現在在哪裡? 我認為,這種孩子現在是不適宜在普通學校裡和同學們一起讀書的。他的心理嚴重扭曲,行為明顯具有暴力傾向,誰能料到他還會不會行兇呢?這種人見了就嚇死人了。同學們肯定避而遠之,老師們也會害怕惹禍上身。這麼大的孩子就能預謀、搶劫、行兇、強姦,活脫脫的一個惡人。我不知道現在他在哪,他是絕對不能待在原學校裡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到底能不能開除學籍呢?我查了一下,學校還真不好開除。《義務教育法》又保了他受教育的權利。我要是校長,冒著被撤職的風險也要勒令其退學,因為他已經不適宜再接受普通孩子正常的教育了。


第二,大家就這樣看著他逍遙法外了嗎? 《刑法》第17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既不具備責任能力,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我想說,行兇未成年人的家長有沒有在管教?對此事的認識是怎樣的?孩子有無悔恨之義?有無向受害者及家屬誠懇的公開道歉?肯定沒有吧!媒體上根本沒有出現過。行兇者的家長是有很大責任的!怎麼教育的孩子?案子還沒結束!受害女孩還在噩夢中掙扎!她後面的日子能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樣升學、考試、工作、婚姻,已經是個未知數,基本上是毀了她的一生。肉體的傷疤加上精神的傷疤永遠永遠地不能抹平。作為有孩子的家長,我為這個女孩的將來感到不公平。 案件就處理結束了?我認為,現在不滿14週歲,不能處罰他,等到他14週歲滿的時候,行兇者家長應該帶上你們家的孽畜去少年犯管教所讀書、悔過、勞動改造。也許有的人會說我是傻瓜,還有哪個父母會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勞改隊去的?當然,這只是我的一種憤怒的意願。政府呢?有沒有相關的約束機制限其家長作為呢?這樣對行兇者只有好處!這種扭曲的人生,再不加以矯正的話,是十分危險的。




千島湖FIRST哥

發生這樣的事讓人心痛,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的是受傷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應該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儘管這個未滿14歲的兇手不能受到懲罰,但兇手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是有義務為這個傷人案件負責的。能培養出如此殘暴的孩子,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僅僅一個未成年的初中女孩,無冤無仇,竟被殘暴的同學挾持,進行拘禁、搶劫、行兇、試圖強姦、並用剪刀刺傷身體十多處。使這個小女孩不僅承受了身體上的痛苦,更使其心理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而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個13歲的男孩,竟然對此次行兇傷害事件,是蓄謀已久的。小小年紀,思想就如此可怕。而行兇者家屬對此殘暴事件的處理態度,也是由晴轉陰。似乎因為受到傷害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便逐漸採取一種事不關己、無所謂的態度,連最起碼的協商賠償都不樂意。

這種惡性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僅通過經濟賠償了事。在民事賠償的同時,行兇者一方必須有人為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則傷人事件,已經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如果不做嚴肅處理,很可能會遭致日後出現更多類似的犯罪事件。

目前,在對這個事件的處理中,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做法是沒錯的,他們也是在依法辦事。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圍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項嚴重暴力罪行時,才負刑事責任。而行兇者未滿14週歲,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所以不能立案。

但是,針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聽之任之。可以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基前提下,對於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根據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剝奪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事豁免權。

另外,也可以在維持未成年人犯罪規定的前提下,由犯罪者的監護人,按照成年人犯同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代替未成年人承擔相應的連帶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讓罪犯受到間接懲罰,又可以督促家長對未成年人盡好相關的教育、監護義務,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

總之,所有犯罪分子都必須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懲罰,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給民眾一個說法,還社會一份安寧。

大家覺得這個兇手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龍族社

預防未成人犯罪,應懲防並舉

作為教育工作者,也作為一名父親,看到被害人的母親鄧小莉(化名)女士的微頭條,我第一反應:震驚;第二反應:難受。在這份微頭條中,鄧女士詳細地描述了案發經過,並從一名母親的角度,呼籲社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嫌疑人的懲治力度。我以為,站在一名母親的角度,合情合理。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會管理中的一個難題,也是教育界的一個難題。據報道,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雖然下降幅度很大,但據專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以下三個特徵:一是由傳統型犯罪向現代新型犯罪轉變,也就是犯罪的途徑更加現代化;二是社會危害性逐漸增大,一些惡性案例,令人髮指,比如這次的案件;三是互聯網帶來的影響與日俱增,這充分顯示出網絡的是雙刃劍一面。

那麼,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究竟應該怎麼辦呢?能否從預防上入手,避免類似的悲劇上演呢?三水三心試圖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三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社會以及自身多方面因素共同想象的結果。

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監管不力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多發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當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家長對子女不管不顧;二是父母、祖父母過度溺愛孩子;三是家教過於嚴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錯不敢承認,通過犯更大的錯誤去彌補,造成惡性循環。特別是一些留守兒童,長時間沒有父母的教育引導,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小。還有就是父母本身就是屬於對社會有危險的人,對子女的教育,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我在小學擔任校長的時候,就有一名家長,自己吸毒、搶劫,多次被判刑。孩子也在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偷盜,最嚴重的一次是,將學校的3檯筆記本電腦偷走,以50元的價格賣掉。

2.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當今社會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盛行,青少年沒有形成正確的三觀,獨立判斷力較低且攀比心理嚴重,當其不合理的物質需要得不到滿足時,就會考慮通過不當手段獲得金錢,或賭博,或盜竊,或搶奪,甚至搶劫、販毒,為金錢不擇手段,直至滑向犯罪深淵。

3.職能部門作用沒有凸顯,沒有形成合力。民政、婦聯、團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職能的部門,工作措施簡單、效果不明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調配合程度低;對法律規定細化不到位,規定較為籠統,在各層級、各單位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欠缺有力的監督管理,難以確保工作實效。

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網絡影響。由於網絡不好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暴力、色情內容氾濫,對於未成年人的影響,極為嚴重。據有關統計,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基本上都是受到網絡的影響。

4.學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學校課程結構設置不合理,片面注重應試科目而忽視設置青少年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課程,對學生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夠重視。還有的學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學生翹課、打架鬥毆不能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處置不當,致使其脫離學校教育,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筆。

5.青少年不穩定的心理素質。由於上述的一些原因,加之未成年人本身的心理素質不穩定,三觀都在形成的過程之中,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就本能地產生憤恨、仇視等反叛心理。加之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會導致他們因為一件小事就產生情緒波動,造成心理不穩定,此時若有外部誘導,其犯罪主觀意圖就會產生和加強,從而出現盜竊、故意傷害等突發性犯罪。

第二,懲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根據情節,加大力度,不能讓“保護”成為“縱容”。

隨著社會物質水平的提高,各種影響的綜合作用,現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時間有較大幅度的提前。舉個簡單例子,20多年前,我上高中的時候,才開始有一些逆反心理——心裡學生叫做心理斷乳期;10多年前,我做班主任的時候,學生到了初二就開始了逆反,所以,很多專家開始呼籲關注初二現象;而到了現在,小學5、6年級開始逆反的比比皆是。再舉一例,就是1米免票的制度,現在小孩,由於優生優育以及營養更好的原因,基本上4歲左右就達到了1米,但原來的制度,依然穩如泰山,是否是不能因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呢?

而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這一規定,基本上是依據多年前的經驗做出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我們以這個案件為例,一名13歲的孩子,犯罪的手段如此之殘忍,犯罪前的策劃是如此之精密,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影響又是如此之大,如果免於刑事處罰,又會對於社會有怎樣的不良示範作用呢?我想起去年有幾名學生,強姦殺害一名老師,最後也是因為是未成年人,有的免於刑事處罰,有的減輕處罰,這是否會從側面造成一種“縱容”的印象呢?

當然,懲治並非目的,保護未成年人,也非常重要,但對於受害人乃至受人的家庭,是不是另一種不公平呢?所以,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還是應當加強懲治,畢竟,對於任何人,都應該明白起碼的一點——你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去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你只是未成年人——這才是法治的公平與正義的本來之意,應有之意!

第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社會和學校形成合力

一直以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都實行的是“懲防並舉,預防為主”的策略,很多專家包括司法專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三水三心以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明確各自的責任,還要形成合力,並需要用未成年人最能接受的方式,來開展教育。

一是家庭層面,要重視教育與疏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親子關係有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能夠對青少年成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疏導。在家庭管教中要倡導家庭文明,在加強家風建設的同時,落實監護人的監管職責。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風,為青少年成長營造良好生活環境。有專家一直在提倡家長也要持證上崗,雖然難度很大,但卻有實實在在的意義。

三是司法層面,堅守程序精準司法。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適用,在法律框架之內應堅持“最後使用原則”,如果適用其他措施可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就不能簡單地用刑罰的手段解決。在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上,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適用刑罰的過程中,堅守正當程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社會管理層面,嚴格控制對未成年人有負面影響的遊戲或視頻文字。有些不法網絡從業人員,弄出許多的網絡遊戲,一玩就上癮,還需要買各種裝備。可是孩子沒錢啊,於是,沉湎於遊戲的孩子,就只有採取不法手段,成為了犯罪嫌疑人。還有的就是色情和暴力視頻。有的時候,一打開網絡,比比皆是,成年人尚且不能自制,何況未成年孩子?

總之,家庭、學校、司法機關和社會治理,要形成活力,不能各自為戰,更不能流於形式。我以為,政府可以制定規範,要求每個學校每年至少舉辦1-2次的司法專題教育活動,家庭、司法機關都要廣泛參與,才能從源頭著手,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最後,希望受害的女孩,早日走出陰影,要知道,人生遇到的困境,有時也是一筆財富!

希望受害人的父母,正確面對,不該發生的,既然已經發生,堅強面對,給孩子樹立更好的榜樣。

希望立法機構,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發展變化,適當修改法律,給未成年人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

讀者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還有哪些意見建議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三水三心

我從私人感情來講:假如發生在我的身上,肯定是以暴制暴的結果。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這是未成年人,十四周歲都沒有滿,刑法的制裁都無法制約他。

我們談談社會理論方面的理解吧!

當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應該深思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1 當年我們讀初中的時候,經常有個別社會人士教育我們,捅人不要緊,放心捅人,反正警察拿我們沒有辦法,所以我們那個時期爆發過報名的新生用車鏈絞死班主任的新聞事件。這是底層的教育的事實。

2 父母的教育失敗,什麼理論都有,特別是父母教育:別人打你就要打回去的思想要不得,從來不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自己不教育小孩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反而護犢子思想盛行,除了產生暴民沒有什麼話講。

3 老師不敢管,我的堂哥是當高中老師的,不敢擔任班主任的工作,除了上好自己的課之外沒有都不問。為什麼會這樣做,事情分2個方面來看。第一:萬一教育學生導致家長投訴怎麼辦?現在許多家長不講道理,你要是體罰學生的代價往往是家長跟你糾纏不清,這種事情導致許多老師不敢教育學生。第二:學校有好壞之分,許多來自底層的學校都有一群混混組成的學生,你要是敢管他們,他們就敢把事情公開化,擴大化,許多家長為什麼都要選擇所謂的好學校,多花的錢都無所謂,怕就怕自己的小孩跟混混沾上邊。

4 多生孩子可以,但是孩子的教育實在不行,現在國家放開的二胎,可是父母的教育實在堪憂,許多家庭都是搞錢第一教育排後,缺失了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與管教,許多家長自己都在社會底層徘徊,要他教好小孩幾乎不可能。

未成年的教育是個大問題,是社會是學校是家長的重要話題,這段路要走多遠大家都不清楚。我奉勸各位家長有空多陪同自己的孩子,少談論什麼社會問題。


柴桑周瑜

湖北孝感一名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身體被多處捅傷,犯罪手段殘忍,卻因為施害人未滿14週歲不與追究刑事責任被撤案!我彷彿聽到了受害女孩那一聲聲撕心裂肺的哀嚎!讓我們先看看事件的過程:


湖北孝感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黃某將女孩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用剪刀屢次捅刺女孩身體,威迫實施搶劫,還逼迫女孩脫光了衣服,預施強姦。警方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相信所有看到這個事件的人都會義憤填膺,我覺得是到了更改犯罪年齡的時候了!



首先,未成年犯罪數量之大,手段之殘忍令人髮指。

現在一起起得未成年犯罪,犯罪年齡越來越小。我們看幾個事件

新疆幾個小學生埋伏在小樹林中將自己的老師抓住威脅強姦輪姦,甚至霸佔這位女老師好幾年!

某地幾個熊孩子暑假去學校偷盜,被值班的中年女教師阻攔,幾個熊孩子趁著老師不備用拖布杆猛力擊打老師後腦,幾個人亂棍將中年女老師活活打死!

……


一起起的未成年犯罪觸目驚心,數量之大手段殘忍得令人咋舌,但是我們看到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依然逍遙法外,他們的犯罪給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庭帶來無盡得痛苦。天理何在!

第二,未成年身體的發育,心理發育今非昔比。有的孩子14週歲身體足以制服成人!因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營養的加強,孩子的身體越來越強壯,14歲的孩子可不是原來生活條件差時候的豆芽菜了,如果他去犯罪搶劫強姦一般的女人是抵不過他的!


未成年的心理和原先也是不一樣了,生理上由於營養充足促使生理發育加快、提前,生理的變化帶動了心理的變化。再加上網絡,影視的影響孩子們的心理越來越成熟!

第三,未成年犯罪分子氣焰囂張,由於由於網絡信息的傳播,越多越多的孩子知道14週歲犯罪免於刑事處罰,這直接助長了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有的未成年犯罪分子,殺了人還叫囂你們拿我怎麼樣我還沒有滿14歲!警察都管不了我!有的未成年孩子甚至被犯罪團伙利用,去盜竊,搶劫,強姦,殺人……

此風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給予法律的制裁也許受害者下一個就是你!


我們的法律法規必須與時俱進。舉個例子比如說交通法那是逐步完善!那一條條增加的交通法律條文是一起起交通事故,一片片鮮血,甚至一條條鮮活的生命換來的。增加或者改動法律條文是為了制止違法,制止犯罪!保護無辜的生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改年齡限制,甚至可以取消年齡限制,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只要是犯罪,無論你是任何原因,任何身份任何年齡一視同仁,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請還受害者以公道!

最後說一句教育不是萬能的,沒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更是萬萬不能的!

最後我還是讓我們看看受害者媽媽的陳述,是不是讓我們反思和警醒!







我是松高尋鶴,你身邊的教育專家。願意為您在教育上的問題排憂解難,期待您的關注!也歡迎您的轉發和評論!


松高尋鶴

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70年代建立起來的法度,為何規定為十四歲線,最主要的是按照當時未成年人的平均年齡段心理成熟度來定的標準,在當時的年代,不得不說符合當時的階段,那個時候十多歲年齡段的小孩都是內心比較單純,沒有受到太多的社會汙氣的影響,雖然說生活比較艱苦但是當時的孩子心思都還是比較單純的。


在許多外在因素的影響下,現在的小孩在同一年齡段遠遠比過去的小孩成熟懂得的繁雜東西多,所以在一些東西上的確比過去的孩子早熟很多,以前的教育一般都是以愛國積極向上為基礎,所以小孩子都是以報國的心態去學習,所以想法是非常單純的,現在階段的已經發生了一些改變,使得以前的一些東西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改變。

像一些歐美國家在最初的時候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段大多數都是十四歲左右,但是在後來都慢慢的開始降低了未成年入刑的年齡,修改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美國就是把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齡降低到十歲,法國也是如此,英國也差不多,足以說明時代的發展已經改變了許多的東西,而在一些東西的改變上法律法規的一些制度也應該跟著做適量的改變調整從而達到符合時代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的沿用過去的一切。



在這些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案越來越多,而且作案的過程和手段絲毫不亞於成年人,這就已經說明問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本身存在的意義是保護心智不成熟的孩子的合法權益,給一些不成熟的孩子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保護了未成年的權益,更應該保護受害者和家屬的合法權益。


曾經有過一個案子,幾個沒滿十四歲的孩子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持刀傷人,被抓獲後詢問的時候問他為什麼做這種違法犯罪的事情,難道就不怕法律的制裁嗎,當時這幾個小孩的回答直接讓人目瞪口呆,他們回答說他們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不怕,驚呆了所有人,想想都可怕,小小年齡就有這樣的想法懂得這些東西,所以做事就肆無忌憚,我們不應該從中看出什麼和做出一些應對和改變嗎?

就像這件事未滿十四歲的學生持刀搶劫未滿十四歲的同學,並試圖強姦以及強行侮辱脫光衣服和持刀對受害者身體進行傷害,這種心智和做法像是單純天真的孩子不懂事做出來的嗎,許多成年人犯罪分子都不一定做得出來,可見這個犯罪分子心智成熟到什麼程度,這種心智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也不是一時衝動不懂事造成的,而是有預謀的,這種行為和心裡狀態的人還不足以立案嗎?



雖然說年齡沒有達到十四歲,但是心智絕對超過許多成年人,以年齡來做為案件標準真的合適嗎?光看殘忍程度就知道了,所以這次以不滿十四歲為由不立案,不但受害者家屬不滿意,也是對受害者最大的傷害,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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