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
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和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和450元。
城市特困人员
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
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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