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三個典型案例與高利貸的四大區別

“套路贷”三个典型案例与高利贷的四大区别

上海高院通報2017年涉“套路貸”犯罪案件審判情況

提示本文核心內容:

一、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

二、“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四大區別表現;

三、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四、三個典型涉“套路貸”犯罪審判案例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高院副院長黃祥青通報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高院副院長郭偉清主持新聞發佈會。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聞發佈會通報,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案件。

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新聞發佈會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新聞發佈會強調,“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

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從嚴。“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於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於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新聞發佈會通報,“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並於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徵,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

涉“套路貸”犯罪案例

案例1

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詐騙案和傅駿等3名被告人詐騙案

2015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間介紹下,被告人傅駿、郝佳偉等人帶被害人範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連路路口的一家拉麵店找到被告人唐彥,雙方談妥借款人民幣3萬元後,由唐彥在附近一家農業銀行以資金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範某,範某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交給唐彥,餘款1.5萬元被傅駿等人以“中介費”名義瓜分,當日範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彥以範某借條住址寫錯為由拒絕發放貸款餘額1.5萬元,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範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未果。爾後,唐彥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被告人應雋處“平賬”,由應雋通過農業銀行“空放”15萬元給範某,並讓範寫下借條,範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歸還唐彥,3萬元作為利息交應雋,範仍然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發,應雋多次帶多人至範某家中索要15萬元“借款”。

2015年1月24日15時許,在本市虹口區大連路上的一家餛飩店內,在被害人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傅駿、郝佳偉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借款4萬元,並通過王佳昱、唐彥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瞿琪奇,談妥由後者作為資方放貸。次日,瞿琪奇、唐彥在工商銀行同濟大學支行“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琪奇,餘4萬元交給傅駿等人,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駿、郝佳偉、王佳昱等人分贓花用,杭實際得款5,000元,唐彥從瞿琪奇處獲得中介費5,000元。同年8月10日,瞿琪奇、應雋向杭某索要上述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脅迫杭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應雋至杭某居住地,找鎖匠並誘騙杭從家中偷出房產證,誘騙杭將房產過戶給馬仁培(另案處理),以馬仁培的名義貸款給杭某。8月28日,瞿琪奇、應雋帶杭至本市南京西路699號鏈家總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70萬元(後經評估價值為194萬元)。杭某在收到馬仁培支付的68萬元房款後,於10月21日將房產過戶給馬仁培。10月29日,馬仁培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後,支付餘款90萬元。杭某於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琪奇銀行賬戶,其餘錢款均於房款入賬當日或次日以現金方式取款,另於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琪奇。同期,瞿琪奇還先後於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2016年2月4日,馬仁培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轉售給了楊帆。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瞿琪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被告人應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唐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傅駿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郝佳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王佳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案例2

陳寅崗等8名被告人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經商議註冊成立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燊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由俞果擔任法定代表人,約定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各抽取盈利30%作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為業務員按月領取工資報酬。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陳寅崗糾集韓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為向被害人許某討要借款20萬元,將其強行帶至靜安區一酒店房間,在車上陳寅崗和徐文正毆打、威脅被害人許某,後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該房間對許某實施看管,陳寅崗、徐文正動手毆打許某,至次日凌晨許通過家人籌集錢款歸還陳寅崗等人20.5萬元。隨後,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又以被害人許某仍欠陳寅崗、韓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計60萬元未還為由,要求被害人許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萬元結清債務。26日凌晨0時40分許,被告人陳寅崗、朱敏、徐文正等人駕車將被害人許某押送至其父親居住的上海市徐彙區某小區門口,陳寅崗、朱敏等人繼續向許某父親強行索要60萬元。許某及其父親被迫同意後,陳寅崗等人才將許某放行。26日上午,許某被迫籌集60萬元並以現金和轉賬方式支付給陳寅崗等人。2016年5月,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國旅遊期間,因對被害人許某上月為陳寅崗等人訂購的泰國旅遊行程不滿,經共同商議,以留存的一張本應歸還許某的20萬元借條,通過電話再次向許某勒索錢款,迫使其最終支付7萬元。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萬元,寫下25萬元的借條。陳寅崗、韓世平等人在發現呂某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後並未放款,朱敏、徐文正還對呂某實施毆打;當晚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朱敏、俞果、魏偉斌、徐文正經共同商議後,由朱敏和韓世平通過電話向呂某勒索錢款4萬元未果。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系執業律師)接受陳寅崗、俞果等人委託,以虛構的呂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後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至衡燊公司實際借款28.8萬元,但寫下70萬元的借條並訂立《個人借款合同》。後姜某某在次月歸還了2萬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在接受陳寅崗、俞果等人委託後,捏造被害人姜某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萬元。後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在被害人李淳實際借款5萬元並已經陸續實際還款6.3萬元的情況下,仍虛構李淳向其借款10萬元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淳歸還10萬元及相應利息等,獲得勝訴,但李淳未實際履行判決。

2017年8與2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陳寅崗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三十四萬元。

被告人韓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被告人魏偉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六萬元。

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七萬元。

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

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被告人曹一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許某;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繳。

案例3

陳斌等3名被告人詐騙案

被告人陳斌繫上海旭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籌公司)實際管理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夥同他人多次通過虛高借款金額詐騙借款人錢款,其中被告人陳斌涉案既遂金額30萬元、未遂金額150萬元;被告人張蕾、龔勤在明知旭籌公司通過上述形式詐騙借款人錢款的情況下,以旭籌公司員工名義,使用假名幫助旭籌公司約談客戶、促成簽約、走賬、協助要債等並獲取好處費,被告人張蕾涉案未遂金額150萬元,龔勤涉案未遂金額100萬元。具體如下: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某、梁某夫婦向旭籌公司借款50萬元,由旭籌公司員工“陳健”(假名,另案處理)出面商談,提出根據旭籌公司的規定,需要以房屋作抵押、簽訂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萬元轉賬後交付現金30萬元作為保證金,並假意承諾只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50萬元及利息。談好後,由被告人陳斌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並轉賬共計80萬元至張某某賬戶,張某某夫妻將房產證等證件交給陳斌,並向“陳健”等人交付30萬元現金。後張某某、梁某多次聯繫還款50萬元事宜遭陳斌等人藉口拖延,至臨近還款期限,被告人陳斌否認公司收過3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還款80萬元,張某某、梁某夫妻無奈於2016年5月11日支付80萬元給陳斌。

2016年6月14日,被害人陳某欲向旭籌公司借款100萬元,自稱旭籌公司員工的被告人張蕾使用假名“王蕾”、龔勤使用假名“李濱”與陳某商談,要求以房屋作抵押籤200萬元的借款合同,陳某在收到200萬元轉賬後需交付現金100萬元作為保證金,並假意承諾陳某隻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金額100萬元。後陳某多次聯繫還款遭拖延,至借款期限屆滿,陳斌指使旭籌公司員工李闖、葛亞亞等人向陳某要求償還200萬元未遂,陳某為此多次報警。

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陳某某、蔣某向旭籌公司借款,由張蕾出面商談,以上述同樣手法,在實際借給陳某某20萬元的情況下,虛高借款金額為70萬元,後向陳某某要求還款70萬元未遂。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被告人張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龔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斌退賠被害人張某某、梁某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張蕾、龔勤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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