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敢于向行政性垄断说“不”

□ 胡立彪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了两起有关行政性垄断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一是对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该交管局认识到问题后,承诺尽快调整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一是公开发函,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进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议自治区政府责令该公安厅改正相关行为。

对照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案例中涉事主体的做法非常符合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从本质上讲,行政性垄断就是利用行政权力压制自由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理念相悖,其危害远大于一般性经济垄断。一方面,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比市场经营者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破坏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阻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甚至导致产能过剩,严重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垄断还会造成行政效率损失,政府行政威信降低,并可能成为行政权力寻租的温床。

近些年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对行政性垄断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不过,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行政性垄断依然还有产生和存在的土壤,在许多领域难以彻底消除。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久前公布的反行政性垄断案例显示,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2017年办结的56起案例中,案涉29省,供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是高发区域。在这些公布的案例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案例占70%以上。

我国一些领域之所以长期存在行政性垄断,既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运行和市场进行干预、控制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惯性影响有关,也与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垄断缺乏清晰认识,过于注重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习惯于依靠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来刺激经济,而忽视了发挥市场作用的错误理念有关。当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不紧、关得不牢,也给一些地方和部门实施行政性垄断留下了出口和空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要求必须加快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打破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

而要从根本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必须勇于拆除原有的利益藩篱和制度障碍,敢于动现有利益集团的“奶酪”。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有守法遵法意识,不能觉得政府部门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加快转变职能,缩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把该放的权放到位,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把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审查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实效化,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努力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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