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發「溫馨提示」就能強拆違建?街道辦違法了!

“溫馨提示不是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及文件,起不到被告已依法催告及告知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力,無法證明被告強拆行為合法……”在代理意見中寫下這樣的表述,這對於在明律師而言實在不多見。行政行為的確不能太任性,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也不宜被“溫馨提示”所取代……

下發“溫馨提示”就能強拆違建?街道辦違法了!

【基本案情:送達“溫馨提示”後的強拆】

國先生在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擁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證載面積82.8平方米。2017年12月的一天,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將其房屋及附屬物強制拆除,致使屋內物品損毀殆盡。國先生認為街道辦的這一做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遂一紙訴狀將街道辦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這一強拆行為違法。

對此街道辦則是另有一番說辭,他們辯稱其已經依法向國先生送達了一份名為“溫馨提示”的文件材料,在其中已經明確提出對違法建築認定有異議的,請在規定時限提供相關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並備註了地點和聯繫方式。故街道辦已經盡到了拆違的事先告知義務,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勝訴:“溫馨提示”不具備拆違功能!】

面對街道辦作出的如此奇葩的答辯意見,就有了開篇提到的在明律師謝瑞青發表的代理意見。根據《城鄉規劃法》及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才能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建。而本案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對涉案房屋未登記部分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僅由街道辦下發所謂“溫馨提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反而將行政機關履職的隨意性暴露無疑。

最終,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浙0303行初4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在明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以拆違促拆遷”類案件中,“打程序”是依法維權的首選路徑。拆違的法定程序雖然尚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與理解上的爭議,但大體分為兩個階段是較為明確的:

一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前,有權機關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認定,這當中被徵收人是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有權參與現場查勘並在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的;

二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後,被徵收人享有6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而行政機關在此期限內不得實施強拆。6個月過後,行政機關還需經過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有的地方表現為強拆“公告”)等程序才能最終組織實施強拆。

在這一前一後兩個階段中捕捉政府的違法點進而予以精確打擊,是被徵收人依法維權的關鍵。本案中的“溫馨提示”等於賣給了被徵收人一個大破綻,最終導致街道辦的強拆行為遭確認違法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至少,行政行為作為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不能瞎起名……

作者丨在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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