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微信傳播恐怖主義視頻,一男子獲刑

借微信傳播恐怖主義視頻,一男子獲刑

從炫耀到定罪

2017年10月23日,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並在其隨身攜帶的移動電話內查獲另一部宣揚恐怖主義的視頻,時長為兩分三十九秒。由於視頻內容涉及較難判斷的信息與文字,視頻資料被送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鑑定。經鑑定,兩部視頻分別涉及恐怖組織槍殺平民和燒殺俘虜的內容,畫面極其殘暴,系宣揚暴力恐怖和聖戰思想。

2018年2月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宣揚恐怖主義罪,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4月12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判決楊某犯宣揚恐怖主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該案件的首要討論點是案件定性的問題。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楊某曾做過這樣的辯解:我不認罪,因為我覺得我不是恐怖分子,我沒有宣揚恐怖主義,我只是把該視頻當作血腥視頻。而且對於鑑定意見我也有異議,我覺得不一定是恐怖主義。我原先也以為是恐怖主義,但是現在想敘利亞還有很多武裝組織都有AK47,武裝組織不一定是恐怖組織,所以我覺得不一定是恐怖主義視頻。另外,我完全是出於好奇、炫耀的心態才保存和發送這些視頻,絲毫沒有美化、宣傳、支持這種行為的意圖。

關於本案的量刑,陳鋼檢察官表示,“本案是浦東新區首例新罪名案件,考慮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有正當工作,是初犯、偶犯,且犯罪動機僅僅為了炫耀,所以我認為這個案子的量刑不宜過重。對於這類案件,我認為應該儘量做到‘寬入罪,輕量刑’,‘輕量刑’更深遠的意義在於,可以幫助教育挽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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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恐怖主義

對於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界定,我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第一款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定義:“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財產,或者威脅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通常以言論形式表現,而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些為了偏安一時而放棄基本自由的人,既得不到安全,也失去了自由。因此,要設立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罪,就要劃清該罪與言論自由的界限,通過在維護安全和保障自由兩大利益之間進行謹慎權衡的方式評估其後果,兼顧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權利和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全,並且,只能在維護國家和社會重大利益所需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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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的本源

恐怖主義作為一個問題存在,其實是現代性發展之下,人類社會對於規範不懈追求的結果。從現代哲學角度來看,可以更為深刻地理解為一個“國家與非國家”“普遍性對多元化的遏制”“主體‘我’對客體‘他者’的冷漠”“‘我們對他們’的排斥和霸權”等等對立結果。

在此種對立結果與霸權意識形態輸出的狀態之下,人們會形成一種理所當然的認知狀態,人們不再冷靜關注同樣作為平等人類的他人訴求,而是充滿情緒地喊出某種情緒激昂的口號(例如反恐口號)。因此,在理論、學術和學者方面,建立一種對恐怖主義的“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場的態度,給予恐怖主義“同等問題”的“學術地位”,即給予恐怖主義和其他研究對象或認識客體同樣的尊重。顯然這並不代表贊同恐怖主義的觀點和行為,同時也不意味著先驗而斷然地反對恐怖主義,即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場,而是首先著力於理性地弄清楚在事實上到底恐怖主義是什麼和究竟什麼是恐怖主義。

“我們對他們”的思維方式和認識態度,不僅無助於正確認識併合理應對恐怖主義,反而會助長簡單粗暴、不求甚解,不負責任之風,為當局制定科學的恐怖主義對策製造障礙和麻煩。

在種種專門用於打擊、遏制恐怖主義的“禮遇”之下,同樣也只能合乎邏輯地更加恐懼和瘋狂。因為恐怖主義只能產生於滋生它的土壤,而不可能產生於必然和只能置於其後的(缺乏)對恐怖主義的鬥爭與鎮壓。否則,我們會得出一個極其荒唐的結論:恐怖主義的產生和日益嚴重,是由於國家和社會沒有對之進行強有力的打擊和鎮壓。因此,在採取必須的應對和處置恐怖主義措施的同時,致力改善和消除導致恐怖主義發生的原因,才是唯一正確的國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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