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遺囑有效嗎?10個判例,歸納3大裁判觀點

從前慢,車,馬,郵件都慢。今天快,寫字太慢,連遺囑都打印了。但是,你以為籤個字按個手印就塵埃落定了嗎?小心引得後人對簿公堂。打印遺囑到底有沒有效,我們整理了10則案例,總結了3種裁判觀點。

相關法律法規

1、《繼承法》第十七條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十件案例

1、潘某、李某一與李某二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10251號

【案件評析】根據最高院《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將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

【法院判決】李某七在打印遺囑上親筆簽名並捺印,認可全部打印件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見證人趙某、崔某見證了李某七簽名的過程,考慮到立遺囑時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沒有能力全文書寫遺囑內容,在李某七聽清並簽字認可打印遺囑全部內容的情況下,該份文件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2、王某甲訴王某乙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鹽民終字第02239號

【案件評析】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的打印遺囑,屬於自書遺囑。

【案件概述】沈某與王某丙婚後未生育,1968年時收養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與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將王某乙寄養在其外甥女羌某某處。鹽城市某處房屋系王某丙與沈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後砌建一車庫。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鹽城市某處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劉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遺囑,並將該起草的遺囑打印好交與王某丙,王某丙當著見證人胡某、孫某、吳某的面告知遺囑內容,並親筆簽字、捺印,見證人胡某、吳某也分別簽字、捺印,見證人孫某因不識字由其丈夫代簽,由孫某捺印確認。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車庫的一半按遺囑繼承歸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決】該遺囑內容雖為打印件,非被繼承人王某丙親筆所寫,但該遺囑是根據王某丙真實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簽名前也向見證人口頭表達了該遺囑的內容,並當面簽名確認,該遺囑應為自書遺囑,併合法有效。王某乙對位於鹽城市某處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

3、彭某甲、彭某乙與鈕某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4595號

【案件評析】打印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相關要件,不是自書遺囑。僅有遺囑人和一位見證人簽名的打印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相關要件,遺囑無效。

【案件概述】彭某甲系被繼承人彭和平與吳愛民的獨生子,1993年6月彭和平與吳愛民訴訟離婚。2000年6月12日鈕某與彭和平結婚,婚後無子女。彭某乙系彭和平的父親。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定繼承。鈕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顯示為2014年8月20日,第二頁立遺囑人處有彭和平字樣的簽名,見證人處有黃某的簽名”的打印遺囑,要求遺囑繼承。

【法院判決】適用法定繼承處理彭和平的遺產,彭和平遺留的招商銀行帳戶存款5538.39元由鈕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彭和平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121720.96元、個人企業年金資金餘額(未扣稅費的金額為348855.61元,實際分割數額以可領取的實際數額為準)由鈕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於甲等與柏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626號

【案件評析】打印遺囑不是自書遺囑。見證人未見證打印過程,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的打印遺囑,因其內容真實性的不確定,屬於無效遺囑。

5、陸B等與陸甲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801號

【案件評析】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打印遺囑,除非有證據證明系遺囑人自己打印成文,應屬於代書遺囑。

【案件概述】被繼承人陸金餘於2011年3月24日報死亡,被繼承人張菊仙於1994年3月24日報死亡,兩被繼承人系夫妻關係,共生育子女陸B、陸乙、陸水蘭、陸水紅、陸C、陸D、陸甲、陸丙、陸丁、陸A十人;陸水蘭於2003年5月死亡,張鴻森系其配偶,張志忠、張志強、張志榮系其兒子;陸水紅於1986年6月6日報死亡,王甲系其女兒;陳某某系陸金餘的再婚妻子,兩人於1997年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後未育有子女。上海市商丘路XXX號房屋產權人登記在陸金餘名下,為兩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陸甲、陸乙、陸丙、陸丁、陸A(以下簡稱陸甲等)以被繼承人陸金餘生前立有遺囑為由,要求按陸金餘的遺囑繼承分割陸金餘遺產。陸B等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割兩被繼承人遺產。遺囑內容系打印,上有陸金春、陳炳生二人作為見證人的簽名和陸金餘作為遺囑人的簽名。但陸炳生並未見證整個立遺囑的過程,且另一見證人陸金春已去世,無法查明遺囑的代書人。

【法院判決】對見證程序的質疑無法讓法院確信遺囑內容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涉案遺囑無效,被繼承人張菊仙的遺產依法應由陸金餘、陸B、陸C、陸D、王甲、陸甲、陸乙、陸丙、陸丁、陸A十人按法定繼承分割。被繼承人陸金餘的遺產依法由陸B、陸C、陸D、王甲、陸甲、陸乙、陸丙、陸丁、陸A、陳某某十人按法定繼承分割。

6、吳某訴胡某一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順民初字第2807號

【案件評析】他人所打印的遺囑,應視為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關於代書遺囑規定的形式的打印遺囑,是無效遺囑。

【案件概述】白春立系原告吳某之子,出生於1973年1月11日。1996年1月22日,吳某與胡寶友登記結婚。吳某、胡寶友結婚後,白春立隨吳某與胡寶友一起生活。1999年8月27日,白春立與秦某登記結婚。胡某一系白春立與秦某之子,出生於1999年5月23日。白春立於2012年11月16日去世,胡寶友于2013年1月30日去世。原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遺囑》,該遺囑“立遺囑人”處蓋有胡寶友的簽名章。日期為“2012年月日”,未填具體日期。日期處以上的空白部位有半個指紋。原告要求依據該遺囑,繼承胡寶友的遺產。

【法院判決】原告提交的《遺囑》系他人所打印,故應視為代書遺囑。對於代書遺囑,法律規定應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字,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立遺囑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同時,該《遺囑》並無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字,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涉案財產應依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

7、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與張某丁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威民一終字第716號

【案件評析】有遺囑人和兩位見證人的簽字、打印的過程和內容均是在其中一位見證人指示下形成的打印遺囑,在形式上看屬於代書遺囑。指示打印的人,即是見證人,又是代書人,遺囑內容系打印不構成導致遺囑無效的事由。

【案件概述】被繼承人張傳興、苗芙蓉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四個子女,即原、被告,分別是:長女張某乙、次女張某丙、長子張某甲、次子張某丁。苗芙蓉、張傳興分別於2012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因病去世。張傳興生前於1985年自建有一套民房以下簡稱365號,所有權登記在張傳興名下。

2012年4月26日,被告與威海高區田和辦事處萬家疃社區居委會簽訂了《私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365號房屋安置回遷。原告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要求繼承分割365號房屋的拆遷補償利益。被告提交打印遺囑一份,要求按遺囑繼承。該遺囑內容系打印,兩位見證人在共同聽取了張傳興夫婦的意見並起草稿後,見證人之一的谷某到打印店打印材料,遺囑打印的過程及打印的內容均是在谷某指示下進行的,且簽字時再次經過張傳興夫婦的確認,見證人谷某、黃某,立遺囑人處有張傳興、苗芙蓉簽名並捺手印。

【法院判決】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系合法有效的遺囑,訴爭房產的拆遷補償利益按遺囑繼承應歸被告所有。駁回原告張某乙、張某丙、張某甲要求繼承分割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萬家疃村365號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的訴訟請求。

8、廖榮基與陳妙瑤確認之訴糾紛案

【案號】(200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352號

【案件評析】由他人代為打印的遺囑,在本質上屬於代書遺囑。不滿足“兩位見證人”簽字的要件,並不直接導致遺囑的無效,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就可能確認遺囑的效力。

【法院判決】廖志揚所立《遺囑》是由李惠華律師代為打印,廖志揚在四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下親筆簽名並按指模,並有李惠華律師簽名及廣東華順律師事務所蓋章。雖然除李惠華以外的見證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名,但他們均可以見證廖志揚的簽名及指印的真實性,而且見證人能相互證明在場且陳述一致,可互相印證,足以證明該《遺囑》是遺囑人廖志揚的真實意思表示,可認定該《遺囑》有效。對原告要求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9、王某某與孫某甲等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鄂監二抗再終字第00022號

【案件評析】不能因為書寫方式的不同而輕易地否定打印遺囑的有效性,應當結合遺囑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予以綜合評定。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遺囑。

【案件概述】王某某和被繼承人孫某丁於1990年結婚,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系孫某丁子女,系王某某繼子女。孫某丁於2011年2月因病去世。位於武漢市武昌區石牌嶺路特8號14棟一單元4層1室的房屋系王某某和孫某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孫某丁於2010年10月15日自書遺囑一份。2011年1月4日,孫某丁留有其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打印遺囑一份,打印遺囑經廣州軍區聯勤部武昌武珞路幹休所幹部吳發春、陳寧在見證人處簽名。兩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根據2010年所立遺囑,繼承孫某丁的遺產。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兩份遺囑均有效,內容相牴觸,以後一份遺囑為準。未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打印遺囑,因不是孫某丁親筆書寫的,不是自書遺囑;因不是見證人代書的,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故後一份遺囑無效,以第一份遺囑為準,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改判。該案經檢察院抗訴,由湖南省高院進行了再審。再審認為第二份打印遺囑確係孫某丁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的遺囑。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10、藍甲與藍乙等繼承糾紛上訴案

【案號】(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399號

【案件評析】非在被繼承人當場見證下形成的打印遺囑,不是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的打印遺囑,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

【案件概述】被繼承人藍丁於2010年1月15日去世,其妻子劉某某於1992年2月27日報死亡。藍乙、藍丙、蘭某某與藍甲系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孫甲系被繼承人的女兒藍戊的配偶,藍戊於2008年10月7日報死亡,孫乙、孫丙系藍戊與孫甲的婚生子。胡某某系被繼承人的兒子藍己的配偶,藍己於2001年5月27日報死亡,藍己與胡某某未生育。被繼承人藍丁去世後留下上海市寶山區菊盛路50弄某號201室房屋一套。2008年12月23日,藍丁立下遺囑一份,該遺囑內容系打印。藍乙、蘭某某、孫甲、藍丙起訴至法院,要求根據遺囑均等繼承上海市寶山區菊盛路50弄某號201室房屋中的三分之二份額。

【法院判決】原審法院認為,《遺囑》內容雖為打印形成,但文字打印仍可歸入親筆書寫之範疇,故該遺囑性質上仍系當事人親筆書寫之自書遺囑,藍丁本人亦簽字確認並註明年月日,意思表示真實,屬有效的自書遺囑。故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進行了改判,認為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和有效條件設立遺囑,本案中涉案的打印遺囑形成時,被繼承人有書寫能力,但該遺囑並非被繼承人親自書寫,遺囑打印形成時其亦未在場,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和打印遺囑的形成,無論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存在非同一性,該遺囑並不符合構成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原審判決認定該打印遺囑為自書遺囑,有所不妥。

因此,司法實踐中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還是存有很大爭議。遺囑身後事,打印需謹慎。根據前文10個案例,法院對打印遺囑目前的司法觀點是:

1、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或立遺囑人本人打印),且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

2、視為代書遺囑。打印人作為見證人之一,兩名見證人不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還要見證打印過程。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滿足“兩位見證人”的條件也可能確認遺囑的效力。

3、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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