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制度重磅出台,讓派駐 「探頭」更清晰 監督觸角更靈敏

5月4日,自治區紀委監委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關於加強派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報告工作制度(試行)》《自治區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室與派駐機構組團開展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制度(試行)》4個制度文件,進一步強化派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能力,使派駐機構充分發揮 “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推動自治區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任務落實落細,取得實效。

日前,蒙紀君就制度出臺的相關情況採訪了自治區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亢學棟同志。

蒙紀君

近日,自治區紀委監委出臺《工作規定》等4個制度文件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和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針對派駐機構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照劉奇凡書記在派駐機構工作彙報會上的講話精神,派駐指導辦以問題為導向,通過召開部分派駐機構負責人座談會、吸收各執紀監督室調研意見的基礎上,梳理出了問題清單,依據黨章黨規和國家監察法等有關法規精神,對現有管理制度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起草了《工作規定》等4個文件,主要解決派駐機構職能定位不清、監督執紀不力、報告工作內容和程序不明確以及委機關對派駐機構日常聯繫、協調指導不暢等問題。通過制度的修訂、細化完善,初步構建起派駐機構工作制度框架,打通制約派駐機構履職的“斷頭路”。這4個文件制度,其中《工作規定》是管總的,其他三個是對《工作規定》的細化、深化,是相互銜接、環環相扣、系統配套的關係,對於派駐機構更好地履行紀檢監察“雙重職責”打出的一套“組合拳”。

亢學棟

蒙紀君

《工作規定》的從哪些方面明確了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

《工作規定》共分8個部分,30條。《工作規定》明確,派駐機構是自治區紀委監委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在區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紀檢和監察相關職能。

第一部分1-5條是職責定位,主要是對派駐機構與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派駐機構與被監督單位機關紀委、直屬單位和垂管單位紀檢組織的關係進行了明確,並根據監察法精神,賦予派駐機構紀檢和監察相關職能。

第二部分6-12條是監督工作,主要是對派駐機構監督的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解決監督什麼、怎麼監督的問題。

第三部分13-18條是執紀審查調查工作,主要對派駐機構執紀審查調查的對象、關鍵環節工作程序作了明確,解決如何執紀審查、依法調查、審理的問題。

第四部分19-21條是問責處置工作,主要規範了派駐機構發現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或建議問責的情形,明確了向紀委監委進行報告,並對“一案雙查”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主要從工作機制、工作保障、工作考核三個方面提出了要求。第八部分主要是盟市可參照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工作辦法。

《工作意見》從哪幾個方面著力加強派駐機構的監督執紀能力?

《工作意見》共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包括總體要求,工作職責,重點工作任務和工作保障。在工作職責中,《意見》對派駐指導辦、執紀監督室、組織部及其他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提出要形成常抓長管工作機制。在重點工作任務中,《意見》從建立管理臺賬、研判處置線索、精準實施監督、加強監督審核、組團審查調查五個方面提出了要求,特別是對執紀監督室與包聯派駐機構日常指導工作,提出了季度會商要求,統一受理委機關各職能室交辦要結果的線索件,明確了交辦、督辦、審核的工作要求。

制度對報告工作和組團開展執紀審查調查進行了哪些方面的規範?

《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報告工作制度(試行)》主要是對《工作規定》關於派駐機構報告工作的細化,共九條內容,分別從制度的制定依據、報告工作原則、報告內容、報告方式程序、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報告及廉情報告等事項作出了程序性規範。

《自治區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室與派駐機構組團開展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制度(試行)》是對之前自治區紀委出臺的《關於建立紀檢監察室與聯繫紀檢組執紀審查組團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和《加強派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意見》的進一步規範和深化,共十二條,主要是從程序方面對組團的情形、提出申請、紀律要求、工作保障等內容作出了規範,旨在解決目前組團工作難、工作程序不明確等問題,為開展組團工作提供程序性制度的支撐。

4個制度文件出臺後,應該如何抓好落實?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4個制度文件明確了派駐機構應該做什麼和怎麼做,同時也對自治區紀委監委如何加強領導,派駐機構如何切實提高監督執紀監察能力,部門之間如何加強協同配合提出了具體要求,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要加強統籌指導。派駐指導辦要在自治區紀委監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定期提請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研究派駐機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決定派駐機構工作重要事宜。同時,要切實發揮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的職能作用,加強派駐機構工作規律研究,及時健全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總結提煉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二要加強日常業務指導。紀檢監察室要加強對包聯派駐機構執紀審查調查業務指導,有計劃地抽調派駐機構幹部參與問題線索處置工作,幫助其掌握規範處置方法。通過季度會商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篩選重要問題線索,派員協助或指導開展組團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執紀審查室要優先抽調派駐機構幹部參與案件調查,通過以案代訓等方式,幫助派駐機構提高執紀審查調查工作能力。派駐指導辦要會同有關部室不定期對派駐機構履職、執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和糾正。

三要主動發揮監督責任。派駐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按照總體要求,明確職責定位,緊緊依靠自治區紀委監委開展工作,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自治區紀委監委領導彙報工作。在具體工作中,要著力提升監督執紀監察的業務能力和水平,認真做好監督執紀、審查調查、問責處置工作,把監督觸角延伸到區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最前端,履行紀檢和監察相關職能,當好“哨兵”和“探頭”,使監督執紀更精準更有效。

四要加強協調配合。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事,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形成常抓長管的工作機制,主動發現和協調解決派駐機構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為派駐機構的履職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

亢學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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