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到沒交社保的工資怎麼辦?

稽查查到沒交社保的工資怎麼辦?

工資不需要發票,造個工資表就可以列支,並且扣除3500後才交個稅。但是,按工資處理時,社保就應該交。

如果稅務稽查局依法立案檢查時,查到沒有交社保的工資,該如何理解、處理和應對呢?

風險一:要求補社保

這是不行的。

社保不是稅,雖然國地稅合併後,社保歸稅務徵收,但也並不代表它就是稅。性質上,它只是保費。這是法制上的大前提。

而稽查局呢?按《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連單純發票違規他都不能查,遑論社保。

稅務稽查無權查社保。

稽查人員可以將未交社保的信息,向稅務局移送或檢舉,但並不能直接在其處理要求和處理決定中,要求補交社保,或處以對應的行政處罰。

應對是:若稽查處理要求補社保,或對未交社保進行處罰,攻擊的要害就是“越權執法”。申辯、聽證、複議、訴訟中的理由是:越權執法。

稽查查到沒交社保的工資怎麼辦?

風險二:不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是不行的。

分析的第一步是,“沒有交社保,則工資不能扣除”,這一規定,在所得稅法、條例、稅務總局文件、財政部文件中都沒有規定,所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分析的第二步是,工資的扣除,只要滿足了《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要求,“真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工資,就可以扣除。

沒有交社保,不能證明工資沒有實際發生,也不能證明與取得收入沒有關係。當然,也不能證明工資不合理。

但個稅顯然不是社保,二者不能混淆。

所以,不能以沒交社保,不準扣工資,原因是沒有法律依據。

應對是:針對稽查未交社保不能扣工資的處理結論,攻擊要害是質疑其法律依據,要麼沒有依據,要麼是違法無效的依據。以“適用法律不正確”,要求推翻其處理結論。

稽查查到沒交社保的工資怎麼辦?

風險三:根本不承認是工資

就是說,因為沒交社保,所以直接否定職工身份。認為這實際上是勞務費等開支、不是工資,拿錢的是勞務人員,不是職工。因為:是職工就必須交社保。

這也是錯誤的,並且顯示出邏輯非常之混亂。

“是職工就必須交社保——因為沒有交社保——所以不是職工”。

“是人就必須飯——因為沒有吃飯——所以不是人。”

這類三段論,要麼沒有學過邏輯,要麼是學校保安教的邏輯。我不教邏輯,只是告訴你,“沒交社保”的證據,無法證明“不是職工”的事實。

如果是職工而沒有交社保,顯然的後果是補交社保,而不是否定職工身份、從而否定工資性質。

應對是:如果稽查以未交社保否定職工身份、否定工資性質,攻擊要害是:其否定職工身份的證據不足,僅以“未交社保”,無法證明不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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