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誘騙、恐嚇、威脅方式敲詐租客 三男子被判刑

謊稱無中介費 誘騙租客籤合同

34歲的馬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間,馬某與另兩名被告人張某和李某在朝陽區新紀家園、聖馨家園等小區內,以個人出租房屋、沒有中介費為名誘騙被害人簽訂租房合同,收取被害人押金及房租等款項,後以恐嚇、威脅等手段單獨或共同向被害人索要中介費。該案總共涉及22名被害人。其中,馬某涉案金額為30490元,張某12300元,李某4500元。2017年8月18日,三人被抓獲歸案。

據悉,馬某等人先是從房產中介人員手裡出租房子,之後將房源掛在網上,騙客戶說不收取任何中介費。當客戶簽完合同、繳納房租後,他們就提出索要一個月的房租作為中介費,如果客戶不交,就通過電話或者隔三差五上門恐嚇、威脅、堵客戶家鎖眼等方式強迫繳納,被害人因害怕不得不繳納上述費用,有的甚至連租的房間也不敢繼續居住。

法院認定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馬某的辯護人稱,馬某的行為更符合強迫交易罪。法院認為,被告人謊稱沒有中介費,後與被害人簽訂租房合同,被害人繳納定金、租金等費用,在此過程中,關於交易內容雙方已經達成合意並履行。後被告人無中生有,強行索要中介費,完全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雖然被告人有“帶看”的行為,但這種付出與索要的錢款相比微不足道,且在被告人出租房屋後,有的“二房東”也會給被告人一定的報酬。

因此,被告人所謂的“中介服務”不具有市場交易的性質和內容,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而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馬某等三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共同以威脅或要挾的方式索要他人錢款,數額較大,且馬某和張某系多次作案,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罰金2.5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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