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

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

【案情】

2016年12月13日,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康家庄村刘某向邻村石宝庄村赵某收购玉米5万斤,每斤0.85元,共欠赵某42500元,并写下欠条,同时由同村的刘某朋友张某为担保人,双方议定半年后结算清。不料,2017年1月份刘某因病去世。

到期后,赵某找张某要钱,张某让赵某向刘某家人索要。由于索要未果,于是赵某起诉同村担保人张某要求偿还。

【一审】

阳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是否免责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并未消灭,也不发生债务转让行为,债务人的继承人依法应在其继承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也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刘某死亡后,债务并未消灭,也不发生债务转让,因此保证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不免责。由于当事人之间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赵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张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于是,依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某支付欠款42500元。

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

【二审】

张某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12月4日,张家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务人刘某的死亡导致该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有效履行,保证人张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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