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特纯奶人

在我国,没有满14岁的确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只有追究凶手的民事责任。个别严重的会被送往收容所教养。



其实这不是第一起不满14周岁犯罪。事实上不少极端的犯罪案例。

记忆力比较深刻的是一个连环杀人的恶魔孩子

就在2010年底 ,用刀刺伤6岁女童后试图将其溺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满释放,2016年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

当时韦某年仅13岁,当时就陆续被证实,加本人亲自承认,做过以下行为,将一名仅仅7岁男童推入井中将其溺死,过后骗一六岁孩子喝农药,曾一度把一男童骗到树上推下,导致受伤,企图将两名男童从山上推下,还好被制止


最终,因亲手掐死一四岁半男童,也就是他自己的亲弟弟被抓,新未满14岁又被放出来。

放出来后,修建年满14岁,就在14岁时,先用刀刺伤一个六岁的女童,然后企图溺死这个女童,没有成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就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判刑多久未得知。一度造成当地村民搬家,学校的学生都跑了。



所以,个人认为此类严重暴力行为,纵然未满14岁,也真需要专门地方看管,因为已经爆出不少,未满14岁没追究,14岁后继续犯罪被抓的案例,并不仅仅我举例的这一个。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此类极端严重暴力犯罪人的保护外衣。这种类型人,根本就不是父母能不能严格看管,社会能不能约束的问题了,能够看管好就不会出这样的大事了。


廖彩琳律师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采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高萌Goal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妈妈!我为我女儿这次承受的所有伤痛感到无比绝望!无比痛心!我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我希望社会重视未成年弱势群体更受保护这块抓紧立法!十三岁半就能蓄谋已久,手持四把刀抢劫拘禁,行凶杀人强奸,证明他心理素质非常不一般!现在十二岁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样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们做父母的谁能保护孩子的人生安全?现在大多数未满十四岁的孩子大多跟着妈妈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我强烈呼吁社会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现在孩子都早熟,什么都比大人懂,如果这次不能严惩行凶者,那还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钻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发生这件事以后,我的女儿成绩一直下滑,经常闷闷不乐,有时候只有用哭来发泄。这两天她考完试我准备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然后出去散散心,特别害怕她心里承受伤害。

 

昨天我去开家长会,看见孩子在学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说:总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说马上就要考试了,压力也非常大,成长下滑她不敢面对,我听了非常难受,有种冲动去跟他们家同归于尽的想法,对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赔偿了,说看着孩子挺好,没有我说的那么严重,没有看见孩子得抑郁症!那我请问:你们是觉得孩子还不够严重吗?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郁症才算严重吗?

 

下面是我之前写的事情发生的经过,到现在为止,我和对方家长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一起在村里协调过两次,村委会跟我说私下找他们协调过不下20次,对方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也不愿意给,村委会派出所说协调不了让我走民事诉讼,可是法律保护他们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么用呢?







瞰透人訫

必须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别让受害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亲在网上公开呼吁维权,称女儿的昔日同学持刀抢钱并用刀逼着女孩脱光衣服图谋不轨,还用刀将女孩脖子、手、腿刺伤。女孩从4楼跳到平台上才脱离危险。但是就因为这个行凶者未满14周岁,去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没有立案,凶手父母不愿意赔偿,村委会没有办法协调。家长质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凶犯罪吗?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

然后我们看到的当地警方的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件事情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儿受到如此伤害,但是却不能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也确实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因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硬指标,这绝不是公安机关在个案中能突破的事儿。



我看到这位家长,仍在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坦率地说,这位家长的心情绝对可以理解,但恐怕确实有些误会。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新闻,绝非14岁以下的。以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以现行法律来讲,家长想让这个未成年凶手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愿是肯定不能实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如果非要说赔偿以外处罚和管束的话,按《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很少见对这种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了。


总结了半天,这样的事儿让家长无法接受,让公众觉得不公平,可公安机关又确实束手无策,这说明我们法律规则有问题!

现在的孩子由于网络等原因对社会的认知与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处理方式其实早就落后了,这也是很多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却保护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这当然话是气话,这问题也不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真的有必要考虑修正了!民法里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么多年却毫无变化,这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应有效的矫正措施!


呼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因年龄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少年要视案情不同处理,情节确实不重的,可交家长管教,但对一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家长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应的公权介入的矫正和挽救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杨律说法

这是一个非常让人心痛的话题。因为无论是受害人还是实施伤害的人,都还是未成年人。

我一方面同情受害人的遭遇,希望受害人得以安慰和保护。

另外一方面,我也为年龄如此小的未成年人,能够做出如此的行为而感到震惊。

第三方面,我更为这样的伤害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戒,而感到震惊和无奈。

我不是法律专家,没有办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很好的解释和解决的办法。

但是我觉得通过这件事情,暴露出这样一些问题来。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人定的,写在纸上的法律是死的,但是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活的。

施害者未满14岁受保护不立案,那么受害者呢?她受到伤害却没有人来担责,那么她的权益谁来保护?

我们的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思想,难道不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惩罚吗?

第二个问题。如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高速变化的时代。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孩子成熟的很早,已经不再是十几二十年前可比的了。

多少年前制定的老条款,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那么我们的法律条文,不能够与时俱进的予以修改完善吗?

第三个问题。未成年人抢劫、伤害他人,在这件事的背后,我们应该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们未成年的孩子变得如此的凶残和暴力?

我们的家庭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学校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社会的大环境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现在的家庭教育,片面的强调了孩子的自尊和个性,结果呢,让孩子养成了“老子天下第一”的恶习。他们目无尊长,也就更谈不上尊敬和爱护他人了,凡事一切以自我为中心。

从幼儿园开始,大家就开始相互的攀比。比什么?比吃、比穿,说得更直白一点,比谁更有钱?

上小学呢。那就更别说了。现在的学区房、现在的择校费。我所在的不起眼的三四线城市,上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开销,都要在五位数以上。

这些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陋习,在潜移默化之中教给我们的孩子:钱就是面子、钱就是地位、钱就是老大。

可是他们还没有到有能力正当的去挣钱啊,怎么办?大人们没有教他们,可是游戏教会了他们啊。看看我们现在的孩子,玩的是什么样的网络游戏吧。

古语说“少不看水浒”?应该就是出于这样的道理吧。

最后,我想对施害者的监护人说二句:

假如受害人是你自己的女儿,你会怎么办?

你的孩子从小到大,你是如何管教的?

出了这样的事情,你不觉得你有很大的责任,并且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吗?





探路者de火烛

湖北孝感一名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身体被多处捅伤,犯罪手段残忍,却因为施害人未满14周岁不与追究刑事责任被撤案!我仿佛听到了受害女孩那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哀嚎!让我们先看看事件的过程:


湖北孝感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黄某将女孩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用剪刀屡次捅刺女孩身体,威迫实施抢劫,还逼迫女孩脱光了衣服,预施强奸。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相信所有看到这个事件的人都会义愤填膺,我觉得是到了更改犯罪年龄的时候了!



首先,未成年犯罪数量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现在一起起得未成年犯罪,犯罪年龄越来越小。我们看几个事件

新疆几个小学生埋伏在小树林中将自己的老师抓住威胁强奸轮奸,甚至霸占这位女老师好几年!

某地几个熊孩子暑假去学校偷盗,被值班的中年女教师阻拦,几个熊孩子趁着老师不备用拖布杆猛力击打老师后脑,几个人乱棍将中年女老师活活打死!

……


一起起的未成年犯罪触目惊心,数量之大手段残忍得令人咋舌,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他们的犯罪给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尽得痛苦。天理何在!

第二,未成年身体的发育,心理发育今非昔比。有的孩子14周岁身体足以制服成人!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的加强,孩子的身体越来越强壮,14岁的孩子可不是原来生活条件差时候的豆芽菜了,如果他去犯罪抢劫强奸一般的女人是抵不过他的!


未成年的心理和原先也是不一样了,生理上由于营养充足促使生理发育加快、提前,生理的变化带动了心理的变化。再加上网络,影视的影响孩子们的心理越来越成熟!

第三,未成年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由于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越多越多的孩子知道14周岁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这直接助长了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有的未成年犯罪分子,杀了人还叫嚣你们拿我怎么样我还没有满14岁!警察都管不了我!有的未成年孩子甚至被犯罪团伙利用,去盗窃,抢劫,强奸,杀人……

此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给予法律的制裁也许受害者下一个就是你!


我们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举个例子比如说交通法那是逐步完善!那一条条增加的交通法律条文是一起起交通事故,一片片鲜血,甚至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换来的。增加或者改动法律条文是为了制止违法,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的生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改年龄限制,甚至可以取消年龄限制,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只要是犯罪,无论你是任何原因,任何身份任何年龄一视同仁,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请还受害者以公道!

最后说一句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更是万万不能的!

最后我还是让我们看看受害者妈妈的陈述,是不是让我们反思和警醒!







我是松高寻鹤,你身边的教育专家。愿意为您在教育上的问题排忧解难,期待您的关注!也欢迎您的转发和评论!


松高寻鹤

预防未成人犯罪,应惩防并举

作为教育工作者,也作为一名父亲,看到被害人的母亲邓小莉(化名)女士的微头条,我第一反应:震惊;第二反应:难受。在这份微头条中,邓女士详细地描述了案发经过,并从一名母亲的角度,呼吁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嫌疑人的惩治力度。我以为,站在一名母亲的角度,合情合理。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也是教育界的一个难题。据报道,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虽然下降幅度很大,但据专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由传统型犯罪向现代新型犯罪转变,也就是犯罪的途径更加现代化;二是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大,一些恶性案例,令人发指,比如这次的案件;三是互联网带来的影响与日俱增,这充分显示出网络的是双刃剑一面。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能否从预防上入手,避免类似的悲剧上演呢?三水三心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三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社会以及自身多方面因素共同想象的结果。

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监管不力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当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家长对子女不管不顾;二是父母、祖父母过度溺爱孩子;三是家教过于严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错不敢承认,通过犯更大的错误去弥补,造成恶性循环。特别是一些留守儿童,长时间没有父母的教育引导,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小。还有就是父母本身就是属于对社会有危险的人,对子女的教育,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我在小学担任校长的时候,就有一名家长,自己吸毒、抢劫,多次被判刑。孩子也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偷盗,最严重的一次是,将学校的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以50元的价格卖掉。

2.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当今社会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盛行,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独立判断力较低且攀比心理严重,当其不合理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考虑通过不当手段获得金钱,或赌博,或盗窃,或抢夺,甚至抢劫、贩毒,为金钱不择手段,直至滑向犯罪深渊。

3.职能部门作用没有凸显,没有形成合力。民政、妇联、团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措施简单、效果不明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程度低;对法律规定细化不到位,规定较为笼统,在各层级、各单位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欠缺有力的监督管理,难以确保工作实效。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网络影响。由于网络不好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暴力、色情内容泛滥,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极为严重。据有关统计,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基本上都是受到网络的影响。

4.学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学校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片面注重应试科目而忽视设置青少年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课程,对学生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够重视。还有的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学生翘课、打架斗殴不能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置不当,致使其脱离学校教育,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笔。

5.青少年不稳定的心理素质。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加之未成年人本身的心理素质不稳定,三观都在形成的过程之中,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地产生愤恨、仇视等反叛心理。加之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会导致他们因为一件小事就产生情绪波动,造成心理不稳定,此时若有外部诱导,其犯罪主观意图就会产生和加强,从而出现盗窃、故意伤害等突发性犯罪。

第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根据情节,加大力度,不能让“保护”成为“纵容”。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各种影响的综合作用,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时间有较大幅度的提前。举个简单例子,20多年前,我上高中的时候,才开始有一些逆反心理——心里学生叫做心理断乳期;10多年前,我做班主任的时候,学生到了初二就开始了逆反,所以,很多专家开始呼吁关注初二现象;而到了现在,小学5、6年级开始逆反的比比皆是。再举一例,就是1米免票的制度,现在小孩,由于优生优育以及营养更好的原因,基本上4岁左右就达到了1米,但原来的制度,依然稳如泰山,是否是不能因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呢?

而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这一规定,基本上是依据多年前的经验做出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以这个案件为例,一名13岁的孩子,犯罪的手段如此之残忍,犯罪前的策划是如此之精密,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又是如此之大,如果免于刑事处罚,又会对于社会有怎样的不良示范作用呢?我想起去年有几名学生,强奸杀害一名老师,最后也是因为是未成年人,有的免于刑事处罚,有的减轻处罚,这是否会从侧面造成一种“纵容”的印象呢?

当然,惩治并非目的,保护未成年人,也非常重要,但对于受害人乃至受人的家庭,是不是另一种不公平呢?所以,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应当加强惩治,毕竟,对于任何人,都应该明白起码的一点——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你只是未成年人——这才是法治的公平与正义的本来之意,应有之意!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和学校形成合力

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实行的是“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策略,很多专家包括司法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三水三心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还要形成合力,并需要用未成年人最能接受的方式,来开展教育。

一是家庭层面,要重视教育与疏导。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亲子关系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能够对青少年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疏导。在家庭管教中要倡导家庭文明,在加强家风建设的同时,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风,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有专家一直在提倡家长也要持证上岗,虽然难度很大,但却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三是司法层面,坚守程序精准司法。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适用,在法律框架之内应坚持“最后使用原则”,如果适用其他措施可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就不能简单地用刑罚的手段解决。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刑罚的过程中,坚守正当程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社会管理层面,严格控制对未成年人有负面影响的游戏或视频文字。有些不法网络从业人员,弄出许多的网络游戏,一玩就上瘾,还需要买各种装备。可是孩子没钱啊,于是,沉湎于游戏的孩子,就只有采取不法手段,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还有的就是色情和暴力视频。有的时候,一打开网络,比比皆是,成年人尚且不能自制,何况未成年孩子?

总之,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治理,要形成活力,不能各自为战,更不能流于形式。我以为,政府可以制定规范,要求每个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2次的司法专题教育活动,家庭、司法机关都要广泛参与,才能从源头着手,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最后,希望受害的女孩,早日走出阴影,要知道,人生遇到的困境,有时也是一笔财富!

希望受害人的父母,正确面对,不该发生的,既然已经发生,坚强面对,给孩子树立更好的榜样。

希望立法机构,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发展变化,适当修改法律,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读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哪些意见建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三水三心

发生这样的事让人心痛,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的是受伤害的未成年人,而不应该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尽管这个未满14岁的凶手不能受到惩罚,但凶手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义务为这个伤人案件负责的。能培养出如此残暴的孩子,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仅仅一个未成年的初中女孩,无冤无仇,竟被残暴的同学挟持,进行拘禁、抢劫、行凶、试图强奸、并用剪刀刺伤身体十多处。使这个小女孩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使其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个13岁的男孩,竟然对此次行凶伤害事件,是蓄谋已久的。小小年纪,思想就如此可怕。而行凶者家属对此残暴事件的处理态度,也是由晴转阴。似乎因为受到伤害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便逐渐采取一种事不关己、无所谓的态度,连最起码的协商赔偿都不乐意。

这种恶性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仅通过经济赔偿了事。在民事赔偿的同时,行凶者一方必须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则伤人事件,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不做严肃处理,很可能会遭致日后出现更多类似的犯罪事件。

目前,在对这个事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是没错的,他们也是在依法办事。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围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项严重暴力罪行时,才负刑事责任。而行凶者未满14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所以不能立案。

但是,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可以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基前提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剥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事豁免权。

另外,也可以在维持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前提下,由犯罪者的监护人,按照成年人犯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代替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连带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让罪犯受到间接惩罚,又可以督促家长对未成年人尽好相关的教育、监护义务,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所有犯罪分子都必须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惩罚,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份安宁。

大家觉得这个凶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龍族社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70年代建立起来的法度,为何规定为十四岁线,最主要的是按照当时未成年人的平均年龄段心理成熟度来定的标准,在当时的年代,不得不说符合当时的阶段,那个时候十多岁年龄段的小孩都是内心比较单纯,没有受到太多的社会污气的影响,虽然说生活比较艰苦但是当时的孩子心思都还是比较单纯的。



在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下,现在的小孩在同一年龄段远远比过去的小孩成熟懂得的繁杂东西多,所以在一些东西上的确比过去的孩子早熟很多,以前的教育一般都是以爱国积极向上为基础,所以小孩子都是以报国的心态去学习,所以想法是非常单纯的,现在阶段的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使得以前的一些东西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改变。


像一些欧美国家在最初的时候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段大多数都是十四岁左右,但是在后来都慢慢的开始降低了未成年入刑的年龄,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就是把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降低到十岁,法国也是如此,英国也差不多,足以说明时代的发展已经改变了许多的东西,而在一些东西的改变上法律法规的一些制度也应该跟着做适量的改变调整从而达到符合时代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的沿用过去的一切。

在这些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案越来越多,而且作案的过程和手段丝毫不亚于成年人,这就已经说明问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存在的意义是保护心智不成熟的孩子的合法权益,给一些不成熟的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了未成年的权益,更应该保护受害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曾经有过一个案子,几个没满十四岁的孩子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持刀伤人,被抓获后询问的时候问他为什么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难道就不怕法律的制裁吗,当时这几个小孩的回答直接让人目瞪口呆,他们回答说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不怕,惊呆了所有人,想想都可怕,小小年龄就有这样的想法懂得这些东西,所以做事就肆无忌惮,我们不应该从中看出什么和做出一些应对和改变吗?



就像这件事未满十四岁的学生持刀抢劫未满十四岁的同学,并试图强奸以及强行侮辱脱光衣服和持刀对受害者身体进行伤害,这种心智和做法像是单纯天真的孩子不懂事做出来的吗,许多成年人犯罪分子都不一定做得出来,可见这个犯罪分子心智成熟到什么程度,这种心智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不是一时冲动不懂事造成的,而是有预谋的,这种行为和心里状态的人还不足以立案吗?


虽然说年龄没有达到十四岁,但是心智绝对超过许多成年人,以年龄来做为案件标准真的合适吗?光看残忍程度就知道了,所以这次以不满十四岁为由不立案,不但受害者家属不满意,也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伤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无法超越的足迹

我从私人感情来讲:假如发生在我的身上,肯定是以暴制暴的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是未成年人,十四周岁都没有满,刑法的制裁都无法制约他。

我们谈谈社会理论方面的理解吧!

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深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1 当年我们读初中的时候,经常有个别社会人士教育我们,捅人不要紧,放心捅人,反正警察拿我们没有办法,所以我们那个时期爆发过报名的新生用车链绞死班主任的新闻事件。这是底层的教育的事实。

2 父母的教育失败,什么理论都有,特别是父母教育:别人打你就要打回去的思想要不得,从来不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自己不教育小孩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反而护犊子思想盛行,除了产生暴民没有什么话讲。

3 老师不敢管,我的堂哥是当高中老师的,不敢担任班主任的工作,除了上好自己的课之外没有都不问。为什么会这样做,事情分2个方面来看。第一:万一教育学生导致家长投诉怎么办?现在许多家长不讲道理,你要是体罚学生的代价往往是家长跟你纠缠不清,这种事情导致许多老师不敢教育学生。第二:学校有好坏之分,许多来自底层的学校都有一群混混组成的学生,你要是敢管他们,他们就敢把事情公开化,扩大化,许多家长为什么都要选择所谓的好学校,多花的钱都无所谓,怕就怕自己的小孩跟混混沾上边。

4 多生孩子可以,但是孩子的教育实在不行,现在国家放开的二胎,可是父母的教育实在堪忧,许多家庭都是搞钱第一教育排后,缺失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教,许多家长自己都在社会底层徘徊,要他教好小孩几乎不可能。

未成年的教育是个大问题,是社会是学校是家长的重要话题,这段路要走多远大家都不清楚。我奉劝各位家长有空多陪同自己的孩子,少谈论什么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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