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先提一個問題。

如果有一個男人,在求婚時對你說——

“婚前買的房子不是我們兩個人的,結了婚我再買,以證明我對你的愛,錢我都準備好了!你願意嫁給我嗎?”

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慢著!冷靜分辨下,這其實是一句“正確的廢話。”

現在很多人對於婚姻法都有一定的瞭解,知道婚前買的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就算離婚也是屬於那一方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但是你知道嗎,就算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有兩種情況,我們分別分析。

一、婚後直接買房

首先我們要知道,即使已經結婚,法律上還存在一個概念——婚前個人財產。這部分財產是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成立,就自然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一方在婚後買房,但用的錢都是婚前的個人財產,而且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麼離婚時法院一般是會認定,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會分給另一半。換個角度來說,就算沒有買房,離婚分割財產時也不能分割這部分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是一方婚後貸款買的,另一方參與了還貸,離婚分配時也會適當考慮這部分貢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也有一個例外情況,法律中還有一句規定,“但該購房行為屬於投資經營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購買的不是自住房,而是商鋪,則會被法院認定為是房地產投資行為或者為家庭經營的支出,從而判定這套商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了幾個名字。

二、婚後賣房再買房

如果結婚前一方已經有了一套房子,婚後嫌小或者生活地點發生變化,因此賣掉了準備再買一套,但房產產權繼續登記在一方名下,也需要注意,這雖然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但仍舊不屬於夫妻雙方所共有。

其實道理很簡單,買房的錢是賣房得來的,而被賣的房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有一點確實讓人難以理解,現在的房價,一年一個樣,賣房的時候,手裡的老房子肯定不知道漲了多少輪了,但是賣房的時候,這些增值部分,即使是結婚之後增值的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只屬於房屋的產權登記人一個人!要長點心了!

當然,和第一種情況一樣,購買商鋪同樣是例外,這樣的房子會被法院認定為投資行為,從而被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說,不要輕易相信婚後買房的甜言蜜語,除非他把你的名字寫在了房產證上。

別再天真了!婚後買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現在的姑娘們早就不會再以物質條件來衡量婚姻,更不可能結婚時就想著離婚的事,但是,如果有人想這樣套路你,至少可以毫不留情地戳穿他。

【重要法律條文】

1、《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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