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交無證 存僥倖難逃交警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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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16時30分許,雙塔高速交警在G30連霍高速雙塔收費站執勤點執行“三反一查”及“3+N”專項行動時發現一輛號牌為寧CK8**7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執勤點前方不遠處突然停車,這一情況引起了執勤民警的警覺,遂立即上前,民警詢問為何駕駛員跟副駕駛位置人員互換位置,他們稱:由於駕駛車輛累了,換了位置,但民警問此前駕駛車輛的馬某是否有駕駛證時,他稱自己已取得駕駛證,但此時沒有帶在身上,民警便根據馬某提供的身份證,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平臺查詢,發現馬某並未取得駕駛證,在鐵證面前,該駕駛員馬某坦白了其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的事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對馬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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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課堂在這裡

蜀黍,什麼情況屬於“無證駕駛”?

蜀黍來科普:

以下情況屬於“無證駕駛”

1、未取得我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2、在駕駛證被暫扣或被吊銷期間仍駕駛機動車。

3、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 高速交警蜀黍提醒:

“人間正道是滄桑!”

不要心存僥倖

不要動歪腦筋

不要鋌而走險

有駕駛能力不等於有駕駛資格,無證上路不受法律保護

請遵守法規,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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