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是宣传主题。

从远一点来说,中国近代的百年国耻,就是从鸦片战争开始;从近一点来说,毒品摧毁了很多人的家庭和人生,仍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打击。

但有一群人,本该站在反对毒品的最前沿,最后却成了它的俘虏。已阅君今天要聊聊这群人,看看从他们堕落的过程中,能吸取什么教训,他们又会受到什么的惩戒?

毒品,很可能近在身边

对一些充满低级趣味,又缺乏自制力的人来说,很容易沾染上毒品,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党员干部。

今年5月30日,宁夏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其中一个部分特别显眼:通报3起党员吸毒的案例,这3人因吸过两次毒,被开除党籍。

这些年来,党员干部吸毒的案例,时不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比如说,2014年11月2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监察局就在官方网站中,集中通报了41名吸毒党员,并宣布开除这些人的党籍。

再如,2016年12月,湖南省通报了永州市道县、郴州市永兴县、长沙浏阳市、常德临澧县等地多例党员吸毒涉毒案。

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2016年湖南省相关通报的新闻报道)

有起涉毒事件曝光后,曾令全国震惊。

2013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因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称他吸食毒品,之后很多人才恍然大悟:有段时间,杨红卫看上去精力特别旺盛,可以连续几天白天开会,晚上吃烧烤吃到凌晨四五点钟,一大早又起来上班。

“毒官”不光光只有杨红卫,早在2008年,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地税局大营分局原局长刘某就因吸毒被抓。

2009年,山西省繁峙县岩头乡党委副书记柴四清因吸毒被曝光,事发后此人被开除党籍、免职,并被行政拘留。

这些事件,也给党员干部们敲响警钟:毒品,并不是远在天边,很可能近在眼前。

毒品,也是“围猎”工具

去年7月,湖南一名官员走上法院的被告人席: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

在他抓获后,走上被告人席前,“吸毒市长”的称号,就传得到处都是。去年7月,他因受贿金额总计157.5万元,被判刑7年。

龚卫国交代自己怎么染上毒瘾的一段,却有一个荒谬的原因:他认识了一名老板,老板教他学会了吸毒,之后他觉得吸毒是“解酒良方”,直至染上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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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国受审现场)

去年5月,中纪委旗下《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辽宁锦州凌河区委原书记邓为民严重违纪问题剖析和邓为民的忏悔书。

中间提到一个细节:在一个商人朋友的引诱下,邓为民迷上了吸食冰毒,甚至怂恿他人一起吸……

对官员吸毒,曾有个分析:吸毒官员,大多身居实权部门、特殊岗位。吸毒行为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

比如说,在2015年,湖南省衡阳县查处了61名涉毒干部,分别是县府办、交通运输管理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实权部门”的干部或职员,其中甚至有纪检组长、副局长。正因为手中有权,他们才会被人“搭上桥”。

这说明,这些官员不但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明明被人当成了“猎物”,却甘于被“围猎”,全然不顾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社会上产生多么严重的影响,在多大程度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公职人员涉毒,“罪加一等”

吸食毒品,在中国虽然属于违法,却不是犯罪行为。

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就拿公职人员吸毒没辙。对公职人员涉毒的案件,在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多个条款就针对公职人员涉毒,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内容,就是公职人员涉毒,判刑时要比普通人严格。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是这么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

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介绍相关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

这个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对公职人员涉毒的态度是从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种是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法律用语,用大白话来说,大致相当于大家看古戏时,经常会听到的“罪加一等”。

有了这个“情节严重”,判刑时就会差很多。比如说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如果情节普通,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如果情节严重,就相当不一样,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不一定要坐牢,但国家工作人员定罪数量标准只有其50%,这等于降低了入罪门槛,也是“罪加一等”。

手握权力,如果沾染毒品,就不再是“公仆”而是“公敌”。被法律规定要“罪加一等”,评论只有一句: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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