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王惠(化)與張強(化)在某市正式登記結婚,婚後生育2個孩子。
但是到2002年,張強拋棄王惠,跟王惠的朋友羅玉(化)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生育了1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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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王惠起訴離婚。
因涉嫌重婚,公安機關將張強與羅玉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王惠與張強夫妻感情實為破裂狀態,其原因在於張強婚內出軌,與王惠的朋友同居甚至生育小孩。張強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行為、羅玉明知張強有配偶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法院判決准予王惠張強離婚。
且張強和羅玉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注意:我國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上案例屬於事實重婚,即有配偶又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內夫妻應不做違法同居之事,管好自己,對家庭,社會,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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