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進行合同糾紛的預防?

一、依法嚴格簽定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分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形,而法律對有效合同的保護最為嚴格,因此,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是預防合同糾紛的根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嚴格保護,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極力避免這幾類合同情形的出現。事實上,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應該怎樣進行合同糾紛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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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合同中出現“陷阱條款” 簽訂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於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

二、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示範合同”的運用。儘管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但簽訂合同時還是要堅持書面形式,而杜絕口頭協議形式。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可以參照國家推廣的相關示範文本,以避免合同條款的疏漏或不規範。五、充分重視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藉助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來預防合同的糾紛。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簽訂合同,或委託公證、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諮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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