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波6.19事件的评论

对宁波6.19事件的评论

对宁波6.19事件的评论

宁波6.19摔手机事件,在宁波公安局发布通告之后,引起了很多负面评论。看了评论和稍微通过关系了解了一些可能不那么全面的案件经过之后,感觉中国的普法工作道路还很长,同时也觉得这个案例很值得一说。当然,我并非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所以所说并非一定准确,欢迎探讨和指正。

这个案子虽然一波三折,但是其实还是很清晰的,下面就结合几个主要情节来说明一下。

1、财物丢了被别人拿到,想拿回。

如果你的财物不慎遗失被别人拿到,只要别人不是通过故意手段偷窃、抢夺、诈骗,那就是非恶意获得。这种情况下对方不构成违法。你想拿回,别人也承认东西在对方手上,并向你索要一定好处,这样是否违法?一般来说,只要对方索要的好处并不明显超越合理的范围,不违法。

但是这是有前提的。

第一:你遗失的财物超过50000元,对方不肯归还,这就构成了侵占罪触犯的是刑法。具体来说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不过必须指出,本罪名刑法明文规定是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需要你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财物经过评估的确价值超过50000元。发票能证明一部分但是未必被采信,因为你5年前50000元的电子设备可能现在只要20000元就够了,而你5年前买的25000元的古董可能现在要100000元(前提是真品),所以要经过基本资质的机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价值评估报告予以认定(这个概念很重要,后面还会提到),你的财物经过评估目前的重置价格达到50000元标准。当然如果是50000元的毒品、武器等违禁物品,这个就要首先追究你非法持有的罪名了。

再次:侵占罪名中很重要的一点:无论你是否开出赏格对方都有归还的义务。你给不给赏格,那是你的人品道德问题。但是对方归还你通过非恶意方式获得的遗失物品,那是法律义务,只是前提必须是你提出诉讼,如果你提出诉讼但是撤诉了,法院也不管了。

再插一句:你开出了赏格,对方归还给你,你反悔了不肯给,对方也必须归还。但是对方反手可以以自诉的方式起诉你:因为你发出了邀约,却不执行。如果各位作为获得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同样请先机智地固定对方开出赏格的证据……

再补充一句:遗失后被非恶意获得和盗窃的区别在于你的财物有无脱离你的控制。比方说:你在公共场合把包遗忘在角落没有拿就离开,这是遗失,对方乘你上厕所短暂离开之际获得,这就是盗窃。你的钱在家里被风吹走对方获得算你遗失,对方看见你桌上放着钱,不进到你家里用电扇吹出来,那还是盗窃。再再补充一句,你车上东西掉了你不知道自行开走,对方获得那就是非恶意获得,你翻车了人家来拿,那就是哄抢构成盗窃或者抢夺,故意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导致你车上掉落物品,那同样是恶意获得。

第二、如果你的财物价值不到50000元,那么对方非恶意地获得你遗失的财物不归还不构成违法,你也不用找公安机关报案,唯一的手段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证据、价值什么的可以参照上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50000元价值是条杠,超过50000对方除了归还还要被判刑,不到50000元对方需要归还但是不会入刑。如果对方把你的财物挥霍了且无法赔偿,那么那就是另外一个标的执行的问题了。

这里就要提一下你得知遗失的东西在对方手上,想拿回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我国法律上目前没有规定类似情况多少代价是合理的,属于空白地带,一般认为不超过10-20%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只是一个默认而已。但是法律支持对方为了归还你遗失物品而付出的合理支出,比如的哥为了归还你遗失在出租车上丢失的东西,从某个合理的位置赶过来所发生的车费,比如你为了等待对方赶到而导致飞机、火车的重新签证办理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但是对方说因为等你而损失一个100万的合同这就属于不合理,也不会被法律支持。

必须强调,你遗失物品的过错在于你自身,别人帮助你并非法律义务。所以除了支付对方合理的支出,你适当给予奖励,这是基本的道德诚信—小额财物遗失不归还只能给予道德而非法律的谴责,并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财物所有权的转移。

再强调一句:即使对方不归还,你试图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归还,那么触犯法律的是你自己。

2、谈判不成摔手机。

这个行为就触犯法律了。当然,前提是知道非恶意获得的财物出现了合法对此拥有主权的人士。如果路上发现手机不知道是谁的,看了不爽直接扔河里—这样则是不构成违法。本案例符合前面所说的情况。

准确地说,这肯定违法,但是违法了哪个法律首先取决于损坏财物的经过评估的价格。本案例有些复杂,如果手机摔得无法维修,那就是新购买的重置价格(手机一天一个价格,买了手机经过使用又有折旧,这个不展开了),如果可以维修那就是维修价格加上必要的折旧计提。其次这样的行为,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涉嫌损害公私财物了。但是具体对应法律条文,又要看涉案财物的价值。

一般来说,如果费用不超过5000元,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超过了5000元,那就是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5000元是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界点,但无论是治安法还是刑法,除了考虑价值,在相应量刑的时候还要考虑情节、手段、后果等等。但是有一点很明确:除了法律处罚以外,当事人还有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罚金不是同一概念:罚金是给国库的,一般来说处以了拘留或者判刑很少并处罚金,二者一般是二选一(如果情节轻微,即使触犯刑法,考虑到刑事拘留过程,也有只处罚金不处刑法的,但是案底是留定了),而民事赔偿则是给受害者的,如果交不出,受害者只能另行民事诉讼或者司法救济。

3、关于治安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际运用中,很多治安案件最终通过治安调解来解决的。事实上,民警并不愿意进行调解,因为吃力不讨好。但是为了化解矛盾,民警不得不花费精力去干这事。毕竟在大多数人看来,侵害方花点钱了结事情总比拘留什么的好听点,受害方也愿意得到经济赔偿,而不是让对方拘留自己什么也得不到反而贴上医药费和财产损失(此类财产损失,如果治安处罚而非调解,想挽回只能自诉,公安部门没有法律义务为你解决,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损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对方一旦被拘留什么的,日后结仇了反而麻烦。

所以、本案采用治安调解来解决,完全合情合法,也是我一直推荐当事人采用的方式。很简单:如果公安机关最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怼了侵害方,损失得通过自私解决,浪费精力太多,而且法院即使判决金额不会高(直接损失、诉讼费用+有限误工等等),对方还不一定执行又要司法救济,但是通过调解,一般可以更快、更多地拿到赔偿。

真的,取决于双方尤其是侵害方尽快、尽量避免拘留的态度、受害方的胃口大小,治安调解非常灵活。所有处理过治安调解的民警都会告诉你一个段子:一个巴掌多少钱?调解过程中,最低10块钱(双方都没钱),最高10000块都有(比如某个靠脸吃饭的主播)。虽然一般民警也会比较客观公正地调解,比如本地的行情是一个巴掌500-1000元,但是奈何各种奇葩都有,事发时猛如虎,事发后抖如鼠的人不要太多了,有时候侵害方情节太凶残、态度太恶劣会让民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倾向于受害方…………

在调解过程中,受害方始终有一个主动权:调解必须是双方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调解,这就意味着最坏的情况是侵害方一旦调解不成得去拘留所。大部分人是不愿意去的,而且法律赋予侵害方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还得去拘留所的约束,让侵害方限于被动—当然警方也不会做出过于过分的调解协议,比如一个巴掌100万这种就明显不可能的………

所以我一开始就鼓励本案当事人小姐姐接受调解,并且开出个5000左右我认为比较合理的索赔请求—我估计如果我来办理这个案子的话,当事人5-10天拘留应该跑不掉。500-1000换一天的拘留,不算过分吧?大家都是有身份的人,这么大年纪被拘留、留案底不好听吧?一时的糊涂换成一生的污点没必要吧?你申请行政复议治安拘留,还要200一天的保证金吧?

再补充一句:假如当事人年龄70以上,或者有不适合拘留的情况,可以判拘留但是不执行—可是这样还是要留案底的。虽然治安拘留的案底只计算6个月(如果6个月内再次违反同样罪名要加重,不是同一罪名或者6个月以后你随意),也不影响公务员什么的,可是毕竟是案底………意味着犯罪人员资料库从此保留你的信息。

4、关于公告

1、根据案情,正如前面强调过的那样:当事人的确违法了,但是首先她的违法行为是在于索要非恶意获得的手机归还报酬未果后摔手机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非恶意获得他人遗失手机(重置价格不足5000元,修理和折旧费用1000元)后,索要2000元的行为最多够得上道德谴责,但是不违法!不违法!不违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神马敲诈勒索是不成立的!其次、因为手机实际可维修,即使考虑折旧和维修,造成的损失不足1000元,所以没有触及刑法275条,只是构成了治安法49条!

2、警方依据治安法第9条对本案进行治安调解,完全合法合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调解,双方经过协商也一致愿意调解解决,警方依法进行调解。

3、鉴于当事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宁波警方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后,慎重决定,根据我了解的信息,相关证据很充分很慎重,所以我也尊重宁波警方的决定和当事人隐私,不做透露),所以警方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这绝不是包庇当事人——大家可以放心,在已经构成严重舆情危机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值得宁波警方宁肯面对指责牺牲官方声誉而选择包庇,说句不好听的,微博上事情传播那么凶猛,当事人的信息当地该知道的都知道了,大家可以自行去打听一下当事人的情况(但是真心不建议去做,当事人及家属已经真的活不下去了,这个压力超过了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毕竟这是一个轻罪!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想包庇谁也包庇不了。

一定要说什么的话,我就说一句:当事人的情况符合治安法规定的、属于即使被判拘留也不执行的情况!

这件事我真的很佩服宁波警方。换成其他地方,把案件一公布啥事都没有了。但是出于强烈的人文关怀,宁波警方真是顶着压力顶着骂声做出了非常艰难的决定…………

所以才有通告中特意强调经过审核案件办理及定型、处理结论的认可,以及对当地派出所和经办民警的官方肯定及慰问。

3、但是还是要稍微批评一下最终由宁波警方公关部门提交的通告。你们的通告真的把警方幕后的认真执法以及以民为本的人道关怀毁了一半。原本处理得很妥当甚至可以夸奖为典范的案子,被你们的通告给搞砸了,该说明的内容没说明白,该表白的表白得莫名其妙。就一点建议:把“在人大代表……”后面的内容另起一段,整个通告就不会那么让人读不懂了!

@DS北风@椒江叶Sir@平安宁波

对宁波6.19事件的评论

博主跟网友的精彩评论:

@卑鄙无耻猫猫:谢谢大大的发声支持和打赏!任何了解法律、能够了解到案情的人都会承认,望春这次做得完全合法合规无可指责,宁波警方不公布详细信息也是出于真正的人文关怀而非包庇遮掩,可是一个错词不够严谨的通告却毁了一切………

@ts12593: 回复@卑鄙无耻猫猫:什么特殊情况?一定要明确说明,否则何来法律的公平公正。影响这么大的一个公共事件,就是普法的最好时机,可以让百姓明辨是非,而不是各种暧昧,最后不了了之。这样的处理在向社会传递什么信息?不要白不要,要了不给就损坏,损坏了也没事。这是在拉低道德底线。

@卑鄙无耻猫猫: 回复@ts12593:看一下文章再说。这次事件警方有哪里未依法执行?当事人大妈的确违法,也够得上拘留,但是她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判处拘留也可以不执行的特殊情况,而且通过治安调解而不是拘留也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小姐姐最后仅索赔300维修费用,也是在了解大妈特殊情况后表现出来的谅解、豁达和宽容!

@卑鄙无耻猫猫: 回复@Big-E:因为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和认定,确认当事人大妈具备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警方做出了治安拘留决定之后,也仅仅是留下案底而不实际执行拘留的特殊情况——也是出于人文关怀的考虑和追求,为了保守这个隐私,宁波警方才顶着巨大压力选择不公开信息。

@卑鄙无耻猫猫: 回复@三味书声:面对如此汹涌舆情依旧坚持原则遵循法律特殊保护条款的规定,不公布详细信息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海曙警方的勇气值得肯定和赞赏了!这其中的曲折请认真阅读我的文章自行理解,当事人大妈特殊情况既然宁波警方不公布我也就不便透露了,但是可以说一句:特殊在于她的确违法了但不需要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切了格瓦拉: 普法得很好 既讲明了法律 又解释了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的 关于最后一点通告的问题 问题是有的有些可以表述得更清晰 但值得肯定是宁波公安对此事的既依法负责又有人情味(明确表达对面对舆论风暴的基层民警的支持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不公开细节)的态度

@卑鄙无耻猫猫: 回复@三味书声:赔偿300是小姐姐在了解警方调查经过和结论之后,在完全自愿并且表达出大度、豁达和理解的情况下,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而不是警方或者对方强迫的,要给小姐姐一个大大的赞!治安调解协议达成的前提就是各方愿意接受调查结果、结论和赔偿方案,任何一方不同意均不能成立。

@椒江叶Sir: 这事情怎么闹都闹不大,公安做法没问题,回复不被很多网友认同,这里解读比较详细、细致、贴切。我还是一句话,宁波是一个有温暖的城市![心]//@黔言阵地:宁波大妈摔手机事件,所有评论我最服这篇,不仅把案件说清楚了,还顺带普及了一箩筐法律。[赞]路人转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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