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真的是企业一句话说了算吗?其实大家可以这样应对!

试用期,这是每一位新入职的员工都躲不过去的一道门槛,一般试用期都是按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签的,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试用期内的表现往往说明了你能不能在这家企业工作下去,如果表现很好,那试用期很容易就过去了,但是如果你试用期没有表现好,给老板留下好印象,或者是出现工作事故等,可能试用期就会过不去。那么,试用期合不合格到底是谁说了算呢?今天,小职就和大家好好讲讲。

试用期不合格真的是企业一句话说了算吗?其实大家可以这样应对!

首先,小职先给大家分享一个具体的案例:小吴在某知名招聘网站找到了一份销售经理的岗位,在经过了一系列的面试后,小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临近结束的时候,公司通知小吴其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决定辞退他。但小吴认为自己对工作是十分的认真努力,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小吴入职快两个月以,既没有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没能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不合格真的是企业一句话说了算吗?其实大家可以这样应对!

而小吴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他的业绩不理想也是事实,但在应聘的时候,公司并没有明确要求业绩必须要达到多少,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出示过任何的文件,因此,公司并没有权利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辞退自己。

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后,给出了这样一个答复: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已记录等内在的规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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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因企业自身的制度不健全,而出现以上的情况,企业是不能以此来辞退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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