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條例實施細則

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符合《條例》規定,且在自治旗境內居住的鄂倫春族家庭。

第三條《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優生優育是指:鄂倫春族夫妻在婚前、孕前、孕中、產後、養育等方面要在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醫療機構和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婚前、孕前、孕產期、哺乳期等出生缺陷干預的各項檢查和嬰幼兒早期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經費由自治旗財政部門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算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條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相關部門職責為:

旗衛生計生局:負責組織開展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及調研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統計、審核、發放生育補貼資金。

旗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族別的確認工作,提供補貼對象戶籍登記的準確信息。

旗財政局:負責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所需補貼和獎勵資金的落實,單獨列入財政預算,定期對生育補貼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督導。

旗審計局:負責對鄂倫春族家庭生育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旗教育科技局:負責初高中階段非在校鄂倫春族學生和考入全日制大專以上鄂倫春族學生的統計、審核和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旗發改局:負責制定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規劃,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政策和資金支持。

旗統計局:負責鄂倫春族人口數量、分佈、流動和生產生活狀況等相關工作的調查研究,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旗委組織部、旗人社局、住建局、民政局、市場監督局、農牧業局、地稅局、國稅局:負責研究制定二孩以上鄂倫春族家庭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政策,並做好落實工作。

旗委宣傳部、旗文體新廣局:負責《條例》和生殖健康及優生優育等方面知識的宣傳。

旗民研會:負責鄂倫春族人口發展和人口素質等相關工作的調查研究。

旗總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負責開展有關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的宣傳、評比、表彰等活動,結合幸福家庭創建、家庭文化教育等工作,開展優生、優育、優教等活動。

第六條《條例》第七條中“生育二孩以上且戶籍登記為鄂倫春族的鄂倫春族家庭”是指含二孩在內的鄂倫春族家庭;生育三孩以上且申報為鄂倫春族戶籍的鄂倫春族家庭享受與二孩相同的生育補貼標準。孩次按照國家計劃生育統計報表相關規定計算。

第七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生育二孩以上且戶籍登記為鄂倫春族的鄂倫春族家庭實行生育補貼政策,補貼標準根據自治旗經濟發展狀況逐年核定”,即根據自治旗年度財政狀況、社會消費水平及二孩以上預測出生人數每年進行測算,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主管部門為享受生育補貼的鄂倫春族家庭建檔立卡,逐級審核,統一發放。二孩以上鄂倫春族家庭生育補貼標準為:0-12週歲,年生育補貼按照自治旗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標準,按月發放。

第八條在旗內初高中就讀且不住宿的鄂倫春族學生享受住宿生(每年按照10個月計算)同等補貼待遇,按月發放;考入旗外初高中的鄂倫春族學生也享受同等補貼待遇。

第九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考入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的鄂倫春族學生給予獎勵和資助”是指《條例》頒佈實施後戶籍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鄂倫春族學生,在享受《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政策的同時,可享受以下獎勵和資助:

(一)對考入全日制大專院校獎勵5千元,考入全日制本科院校獎勵1萬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獎勵2萬元。

(二)對考入“211”、“985”等國家重點大學的全日制本科的學生在享受上述獎勵的基礎上再獎勵5千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在享受上述獎勵的基礎上再獎勵1萬元。

第十條自治旗境內行政事業單位、森工、農墾、金融等駐在企業鄂倫春族職工及家屬,在享受自治區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60日、增加男方護理假30日,並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鄂倫春族孕產婦可在旗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享受免費的孕前、產前等優生優育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鄂倫春族再婚家庭,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戶籍為鄂倫春族的,可作為該家庭孩次計算基數,再婚後所生育第一個子女且戶籍申報為鄂倫春族的,享受《條例》規定的生育補貼政策;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戶籍為其他民族的,該子女不作為鄂倫春族再婚家庭孩次計算基數,再婚後所生育的第一個子女不享受《條例》規定的生育補貼政策。

第十三條鄂倫春族家庭新生兒為二孩以上且申報鄂倫春族戶籍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自主創業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鄂倫春族大學生畢業就業“綠色通道”,在公務員考錄工作中適當增設鄂倫春族崗位。鼓勵鄂倫春族大學生返鄉創業,為返鄉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在就業技能培訓、辦理貼息貸款、營業執照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和優惠。積極爭取住房保障政策,適當解決二孩以上鄂倫春族家庭住房困難等問題。在醫療、養老等方面優先照顧二孩以上鄂倫春族家庭。

第十四條開展鄂倫春族幸福家庭、光榮母親評比表彰活動,對在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鄂倫春族家庭和光榮母親給予表彰獎勵,評比表彰活動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十五條對在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自治旗人民政府要定期對《條例》及本細則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旗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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