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6月13日下午,福建高院召开2018福建法院“春雷行动”执行攻坚成果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福建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三元法院审理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

案件详情

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警示」这个人在尤溪等地有多家店面,却欠巨款不还,被判刑了!

典型意义

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尽管其查封的房产、店面变卖后可能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