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37号令PK建质87号文

危大工程37号令PK建质87号文

37号令十大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PK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

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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