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淮安人加入“有車一族”
車位問題也日漸突出
目前在開發商租售的地下停車位中,
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一直都是爭論的焦點。
而如今,這類爭論可以告一段落了
因為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近期,無錫首例有關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的判決終於下來了!法院判決196萬收益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小區物業退還業主196萬!淮安人趕快看,物業可能欠你一筆錢!](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據介紹,金馬國際花園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委會與物業公司訂立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約定,金馬國際小區地下人防車位租賃費200元/月/個,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並按170元/月/個交付給業委會,另差價30元作為管理費用補貼物業公司。
後物業公司中途拒絕交接上述款項,業委會於2015年6月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按約履行。
對此,梁溪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小區人防工程的建築成本已分攤到地面商品房購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隨著商品房的銷售、業主購房的完成,實際已轉化為金馬國際花園全體業主承擔,故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最終於2018年5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
據介紹,在這個案例中,較為關鍵的一點是小區人防工程建設費是否攤入商品房購房款中。
接下來名城君跟大家科普一下
哪些權益屬於業主
業主所購車位可能本身就“免費”
最新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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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如果當初修建小區並未規劃,後期劃分的停車位是無權出售的,屬於小區所有業主所有。
公攤地下停車位歸業主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佔用共有道路停車位歸業主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除此之外,以下這些項目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
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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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這下清楚了吧
並不是小區裡的停車位都需要買
有些收益應該歸業主所有
快提醒身邊的鄰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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