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簽訂借款合同不能有如下行爲,否則借款合同無效

背景

簽訂借款合同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向律師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後再簽約,避免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如不具備諮詢律師的條件,應先通過網絡或書籍詳細瞭解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下面作者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籤訂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借錢給別人、簽訂借款合同不能有如下行為,否則借款合同無效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簽訂的借款協議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是無效的。

借錢給別人、簽訂借款合同不能有如下行為,否則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關於借款協議無效的專用條款

借款合同除不能存在合法法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外,還應符合法律關於借款合同的專有條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錢給別人、簽訂借款合同不能有如下行為,否則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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