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处对象”骗取6万余元 犯诈骗罪获刑一年

张三经人介绍与李四认识(双方均为化名),因需要看病、照顾小孩,便以愿意和李四处对象为借口取得其信任,骗取其银行存款,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取得李四信任。后张三以结婚并共同抚养孩子需要用钱为由,欺骗李四将6万余元存至其账户内。被告人张三后被查获。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被告人张三供述称,自己与李四认识时是离异状态,其见李四“人傻”,而自己又急需用钱来看病和照顾孩子,便骗走了李四的钱。自己后来与前夫复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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